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1-14373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30
文号: 诸政 发〔2021〕18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0-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4 10: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 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2 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2010 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4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原则,做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镇乡(街道)的公路,镇乡(街道)际间、镇乡(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镇乡(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镇乡(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三、养护与管理体制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市、镇乡(街道)两级管养为主,村配合的体制。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2.主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好乡村道养护与管理、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及运行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

3.会同市财政审核上报、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监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市财政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考核标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做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考评、协调等工作;牵头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建设工作;负责镇乡(街道)“路长制”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等工作;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具体承担辖区内县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乡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及运行工作予以具体支持和指导。

2.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村道公路路政管理予以支持和指导,并负责村道路政管理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3.负责具体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及使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负责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做好公路路况、交通情况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建设相关工作;负责镇乡(街道)“路长制”具体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等工作。

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

(四)镇乡(街道)主要职责

1.具体承担辖区内乡村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障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正常运行。

2.结合供水、排污、煤气管道等需占路施工的工程,以及涉堤坝公路工程,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统筹考虑辖区内乡村道建设及养护;根据实际编报乡村道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并负责各项配套资金筹措落实。

3.制订乡村道养护与管理制度,做好小修保养、灾毁抢通修复工作;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乡级、村级路长责任,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相关工作;制订本辖区爱路护路乡规民约,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程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工作;在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工作,制止和劝阻破坏、侵占公路行为,及时清除各种障碍;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台账;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爱路护路工作。

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总负责人,落实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交通管理员,完善“路长制”建设。

(五)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应当建立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小组,制订农村公路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环境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落实村级护路员,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列入年度计划的村道养护工程配套资金的筹措与落实。协助镇乡(街道)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收集、反馈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信息,做好路政管理中相关矛盾的排解工作。

(六)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市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审计、水利、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四、资金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市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和镇乡(街道)及受益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市财政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根据公路属性实行分级补助。

县道:资金除省补以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配套承担。

乡村道:资金按照《诸暨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标准实施补助,不足部分由镇乡(街道)和行政村配套承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当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诸暨市农村公路日常管养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资金补助。县道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全额保障。乡村道日常养护所需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定期以“以奖代补”方式下拨,镇乡(街道)财政根据相关要求配套养护资金,具体标准由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财政安排镇乡(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日常运行保障资金,根据定期日常管养考核结果和路况检测结果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下拨。

(三)农村公路灾后抢修

整合政府和市场优质资源,拓宽农村公路灾后抢修资金渠道,减轻自然灾害导致的恢复重建及养护维修费用负担。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择承保机构参与农村公路风险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应急保障能力。

(四)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

《诸暨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各项资金补助标准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等不得低于省、市相关要求;各项资金补助标准应对山区、集体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倾斜。

(五)完善资金筹集管理

各镇乡(街道)要按照“镇村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的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乡村道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村道养护如需行政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各镇乡(街道)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审计和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五、养护管理

(一)养护模式与目标要求

农村公路养护必须贯彻“建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行养护市场化。深入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建设,努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督严格、保障有力”的“路长制”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二)养护分类与质量要求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灾毁修复。养护质量基本要求: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横坡,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毁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1.小修保养: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对公路进行日常保洁、疏通边沟、整修路肩,对涵洞、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维护、绿化管养等,并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维护、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常年处于良好、完好使用状况。

2.大中修工程: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对公路一般性磨损和较大的损坏进行周期性的修复加固和综合治理,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3.灾毁修复:公路发生灾毁现象时,第一时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设施,按应急救灾工程实施先干线后支线抢通。

(三)养护单位确定与要求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凡列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项目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需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签订养护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镇乡(街道)应及时将养护合同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养护工程质量与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切实发挥群众积极性,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吸纳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健全完善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五)定期检测评定公路与桥(隧)质量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桥(隧)定期检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按县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乡道、村道公路在五年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评定结果应用于日常养护考核和次年大中修工程计划安排;桥(隧)定期检测频率三类桥(隧)每年不少于一次,二类桥(隧)每2年不少于一次,一类桥(隧)每3年不少于一次,四、五类桥(隧)发现一座处置一座。

(六)加强公路沿线环境保护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七)加强公路沿线绿化管理

农村公路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参照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加强公路资料档案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及镇乡(街道)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做好农村公路资料档案管理。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公路管理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

(一)加强损坏公路行为的管理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二)加强公路沿线路域环境整治

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七、其他

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细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乡(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诸暨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