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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刑事立案
发布日期:2021-08-09 09:15 浏览次数:

2021年6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我市应店街镇一家涂料商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在其商店内当场查获若干油漆、松香水销售清单,清单上有大桥油漆、松香水等销售记录,当事人又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在距其商店附近约20米处的一幢居民楼下临时钢棚内储存着油漆、松香水等物品,经清点,各类油漆、松香水总计约900公斤,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危险化学品。

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经设计,未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GB18265-2019),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储存场所紧邻居民楼和沿街商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7 月 19 日,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当事人应某某立案侦查。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在本案中商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各类油漆、松香水等易燃危险品,暴露出该商店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底线意识缺乏,导致触碰法律红线。这不仅需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更需要企业加强对自身所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学习,主动完善自身条件,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同时要避免侥幸心理或贪图方便而随意存放危险化学品,切实保障自身及社会的安全。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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