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参与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诸暨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和《浙江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43号)要求,制定我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二)制定目的: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
二、文件制定程序
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21年3月15日-4月15日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储备计划: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储备指导计划,提出储备种子的具体品种及数量方案。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交的储备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确定后下达实施计划。
(二)储备管理:农作物种子储备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单位。作物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承储单位应当按合同(协议)落实储备任务,并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
(三)储备动用:动用储备种子,由相关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会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动用储备种子用于救灾的可以按成本价确定供应价格,用于市场风险应急供种的按不低于成本价、不高于市场价供应。
(四)资金管理:市农业农村局编制年度农作物种子储备资金计划(包括储备管理经费和储备补贴资金),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种子储备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可按承储合同(协议)约定拨付。
(五)监督管理:承储单位应根据承储工作要求或承储协议,建立健全储备种子保管制度,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的指导,加强储备种子及动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新旧政策差异
《关于印发诸暨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相较于《诸暨市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差异:一是储备承储单位不同,原文件明确市种子公司为本市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的承储单位,新文件规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单位;二是储备计划的确定程序不同,原文件中要求储备计划经专家商讨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新文件中由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即可下达实施计划;三是储备种子调配主体不同,原文件中规定储备种子动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配,新文件中规定动用储备种子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调配;四是储备资金来源不同,原文件中救灾种子收购、储备所需资金由市种子公司自行解决,储备费用(包括收购储备种子所需资金的贷款利息、收储费用、种子转商及削价亏损等)由市财政实行包干补助,新文件中储备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5日诸暨市农业局、诸暨市财政局印发的《诸暨市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实施细则》(诸农发[2005]61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张国锄(党组书记、局长)、陈月娣
联系电话:0575-87170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