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87/2021-14677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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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璜山镇 | 成文日期: | 2021-06-03 |
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璜政〔2021〕16号
各行政村(社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科学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解决部分群众实际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农村保障性住房销售和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实施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一、实施主体
诸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其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为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主体和出资主体。
二、配售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以下简称“农户”),自愿承诺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可以在不拆除现有房屋的基础上申请农村保障性住房: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的住房困难户;
2.目前实际居住的主要房屋被自然灾害损毁或威胁需要搬迁、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倒塌、经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或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等情形,且在自愿无偿拆除并注销权证后户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的农户;
3.申请户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并自愿承诺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可以在不拆除现有房屋的基础上申请使用农村保障性住房;
4.符合上述条件的五保户,优先考虑在镇村养老院、福利院安置解决;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户,可以由村集体组织利用村内结构安全的集体房屋、村集体代管的资产等进行置换,村集体确实无法解决且农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可申请区域内套内面积最小的保障性住房;
5.因地质灾害整体搬迁,与地方政府签订过相关协议,取得相关购房资格的。
农村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申请购买一套农村保障性住房。
三、房源及数量
璜山镇农村保障性住房位于璜山镇鼎新路人防大楼旁,共三个户型,规划图纸面积分别为89平方、110平方、125平方,实际面积以不动产部门登记为准。该房为期房,预计交付时间为2023年。上述保障性住房只针对地上住宅,车位等附属用房需自行向开发商购买。
另外,我镇已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3月30日两次发文通知各村(社区)组织报名,目前报名已结束,剩余择房指标作弃权处理,由市国资公司会同相关镇街调剂使用。
四、实施程序
(一)申报:由农户向所在村(社区)自行申请,村(社区)根据政策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镇驻村指导中心。
(二)汇总:驻村指导中心负责汇总各村(社区)名单,进行报名资料整理、数据汇编,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镇村镇建设办。
(三)资格审查及公示:村镇建设办负责于2021年5月25日前完成对报名农户的资格审查,审查结束后,将购房资格名单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四)核算:公示结束后由镇财政办负责对资格户缴款情况进行核算。
(五)择房分配及费用结算:镇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择房分配及费用结算等具体工作。
(六)回购结算及合同签订:由市国资公司牵头完成回购结算、销售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配售价格及费用结算
璜山镇农村保障性住房配售统一价为多层3250元/平方米、小高层3450元/平方米。另外,架空层(储藏室)售价为2300元/平方米。因物价等因素需进行房价调控的,由市国资公司负责解释。保障性住房不支持银行贷款,购房户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择房意向保证金,完成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后,所缴意向保证金可直接抵扣房款。申请过程中若出现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所缴意向保证金全部不予退回,且该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农村保障性住房。
第一次缴款时间为镇村镇建设办完成资格审查公示结束并通知缴款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意向性89平方户型15万元、110平方户型18万元、125平方户型20万元的标准缴纳意向保证金;第二次缴款时间为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购房户根据实际户型、面积,由市国资公司统一结算后一次性缴纳剩余房款,如需缴纳其他相关费用(物业费、专项维修基金、天然气安装费、有线电线费等),由市国资公司解释收取,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房款的,前期意向保证金不予退回。
六、农村保障性住房确权及使用规则
办理农村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权证相关费用为契税、不动产权证工本费、代办费等,由购房户自行承担。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种类为农村保障性住房,并与该户原有不动产权证信息相关联。
农户取得农村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抵押。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已另外落实住所,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补缴相关费用后允许上市交易,房屋种类不再标注为农村保障性住房,具体参照执行相关办法细则。在限制上市交易期内,因继承、离婚析产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同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产性质仍为农村保障性住房,限制上市期限不变。
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农村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镇政府有权取消或核减其所在村(社区)下次农村保障性住房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规定
1.申请农村保障性住房的农户,其村民待遇及身份保持不变,土地承包权和集体资产分配权不变,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其户籍在册子女可在农村保障性住房就近的各类学校入学。
2.参加择房名单仅适用本次择房,未择中的农户不享有下次择房的优先权。
3.本实施意见中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所缴纳意向保证金不计息。
本意见解释权归璜山镇人民政府。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
璜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