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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诸暨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1-09-10

诸暨市气象局关于实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部分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7 17: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气象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21〕2号),诸暨市气象局实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部分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单位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二、实现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即日起。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申请单位在提出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上述材料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

申请单位通过行政审批窗口或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时,可选择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承诺书(见附件)代替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在行政许可办结前,申请单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申请受理后,诸暨市气象局将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属实,将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申请单位信用档案。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单位承诺不实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附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承诺书

诸暨市气象局

2021年9月10日

附件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承诺书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    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我单位承诺:

1.本项目所使用的防雷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已按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要求完成建设安装,有安装记录。

2.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核查。

3.承担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受到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行政处罚)。

 

 

 

 

 

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全文下载】:诸暨市气象局关于实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部分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