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诸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伯永辞去诸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诸暨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