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22-12895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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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0 |
关于诸暨市巡游客运出租车春节期间临时加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1-2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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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市长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春节期间巡游出租车加收浮动费的申请报告”已收悉。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保障我市春节期间城市交通运力和正常营运秩序,更好地满足市民交通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巡游客运出租车春节期间临时加价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春节期间(除夕零时起至正月初六晚二十四时止),我市巡游客运出租车在计价器外每车次临时加收5元,执行时间不得提前和推后。
二、春节期间临时加价以乘客上车时间为准。巡游客运出租车合法拼载客运服务的,不得在计价器外另加收费用。
三、各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出租车运营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宣传和明码标价工作。春节期间临时加价政策执行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执行加价政策后仍乱涨价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