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2/2022-15031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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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0 |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市监反垄断〔2020〕9 号)、《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市监反垄断〔2021〕4 号)、《绍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绍市公竞办〔2021〕6 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局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招投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各承办科室(单位)在牵头起草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如属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承办科室(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或招投标等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审查流程(详见附件1)、对照审查标准(详见附件2)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办科室(单位)对本部门所涉的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招投标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等,不得出台或发布。
三、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评估要求。起草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各承办科室(单位)认为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咨询专家意见的,或认为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需要进行评估的,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由承办科室(单位)组织进行。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时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经公平竞争审查备案后,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备案后随相关材料一并行发文程序并归档。对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所涉及的招投标文件,各承办科室(单位)在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同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明确法定例外情形的评估规则。属于法定例外情形的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文件,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逐年评估实施效果。若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报备、公告机制。局政策法规科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机构。备案过程中,政策法规科商局法律顾问后认为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与法律顾问联合出具不予备案意见并退回承办科室(单位)进行修改。未通过审查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行发文程序。对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所涉及的招投标文件,在各承办科室(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础上,实施重点备案监管。每年12月15日前,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汇总公平竞争审查备案资料,形成年度审查目录并予以公示。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档案管理和报备机制,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合力防范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文件。
七、其他。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如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诸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