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明确诸暨市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5 09: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补偿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二、意见征集情况

在上级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相关部门收集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3条,其中采纳2条,对未采纳的部门已作情况说明。

三、主要内容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经批准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限期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天数进行补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以被临时占用区块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为基础,具体等级划分见附件1《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基准地价的通知 》(诸政发〔2013〕96 号)。

计算方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元/平方米·日)=【(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40÷365)】*2.0。(参照商服用地出让年限,取40年数值;基于植物具有生命和绿地的综合价值等因素进行考量,补偿系数取2.0;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计算)

(二)砍伐城市树木补偿标准

1.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后,原有树木的综合价值由产权单位进行充分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赔偿给原树木产权单位。

2.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应当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

(三)占用或改变绿地性质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或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联审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注意事项

1.对实行绿地面积占补平衡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原则上在同区域内解决,区域内易地绿化专项用地不足的,可按照就近原则,与相邻区块协商解决。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及绿地资源赔偿价格根据诸暨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五、施行时间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起。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解读人:张航燕(诸暨市园林管理中心副主任),联系电话:0575-8726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