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2-150958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04
文号: 诸政办发〔2022〕46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2-0014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5 08: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发现地;

(四)其他应认定登记和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认定程序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对新发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认定。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认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身份信息、申报认定对象产权信息、基本信息等材料。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三)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经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做出书面决定;涉及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事项,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做出决定。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已认定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公布。登记信息应包括文物名称、构成、类型、年代、地址、范围、所有人和使用人、保存状况、使用情况以及文物简介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市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保护管理措施

(一)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规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商定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措施。

(二)市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时,须将文物保护纳入相关规划。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三)严格实行文物调查先行。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宅基地改革集中成片开发等城乡建设项目实施前,市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须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专项文物调查,对项目涉及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提出保护意见,对调查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认定为文物的,应及时认定为文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入库储备、出让前,应就相关地块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事项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依法组织并配合文物部门完成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并根据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有关审查意见,在土地出让中予以落实。

(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相应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省、绍兴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选址无法避让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应坚持“先考古、后出让”的原则,在工程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考古勘探和发掘应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五)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属地人民政府给予帮助。

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报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修缮工程不限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但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有损毁、改建、添建、拆除等改变文物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文物原状的行为,尽量采用本地传统做法,并注意与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结合。

(六)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转让的,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确保安全。禁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文物建筑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利用需要,可以进行合理、可逆性装修和装饰,但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四、撤销程序

(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和审核,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定。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将撤销事项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绍兴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撤销登记决定及决策过程应形成专门的材料,记入文物记录档案。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后,其记录档案应长期保存并妥善保管。

(三)依法依规拆除或撤销登记的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依法依规拆除或撤销登记的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协调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征集。

五、保护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应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文物日常巡查,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保护责任人,并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市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对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受理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违法行为。

(3)指导督促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监督、检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探索建立文物安全监管“提醒单、督办单、约谈单”工作机制。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或发现涉嫌文物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书面提醒有关部门、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经提醒无效或整改工作推进缓慢的,制发督办单,督促问题整改;对屡次提醒、督促仍不整改的部门、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切实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

(4)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5)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文物审查委员会等专家咨询机制,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专业指导。

2.其他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

市公安、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民宗、发改、财政、水利、应急、消防、教体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教体、科技、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融媒体中心,应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有关部门监管,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相关义务,包括: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养护、修缮;落实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防火、防盗、防涝、防腐、防虫、防塌等安全措施;配合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要明确管理使用单位,履行保护责任和义务。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应设立保护管理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排专人具体做好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为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田野文物、地下文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依据该上级文件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试行。


【全文下载】46 关于印发《诸暨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