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2-15121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22
文号: 诸政办发〔2022〕50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2-0017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1: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指导、检查和考核各镇乡(街道)、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等属地管理机构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3.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相关事项。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的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的执法工作;

2.配合指导、检查和考核各镇乡(街道)、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等属地管理机构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等属地管理机构为本辖区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本辖区内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并告知责任人;

2.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

二、确定责任区范围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二)隧道、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四)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六)沿街商铺以及其他不能明确责任区范围情形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等属地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责任区划分建议,报市建设局确定。

三、落实责任人责任

(一)责任区责任人确定:

1.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2.商店、超市、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穿城铁路、城市隧道,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3.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4.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5.已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收储单位负责;已征收未开发地块由镇乡(街道)等征收主体负责。

6.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负责。

已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的,由移交后的单位负责。

(二)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

2.保持环境清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等属地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四、强化管理监督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等属地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诸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详见附件),并向本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告知书》须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人应当将《告知书》放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商贸城建管委、高湖建管办等属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遵守责任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责任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责任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执行责任区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其他

(一)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

(二)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诸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书


附件


诸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

和责任要求告知书


为贯彻执行《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我单位自觉履行责任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特签订责任如下:

一、责任范围

根据《诸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责任区范围规定。

二、责任要求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

2.保持环境清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三、相关处罚

责任人违反上述1-4项责任要求的,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责任单位、属地政府(管理机构)、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责任单位地址:


落款:属地政府(管理机构)

    

     【全文下载】50 关于印发诸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