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9941003001/2022-14048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3-21

【转发】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肺结核门诊规定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1 16: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医保局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60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经研究,将原“耐多药肺结核、单耐利福平肺结核”门诊规定病种调整为“肺结核”,并对肺结核门诊规定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诊断标准

经结核病定点诊疗医院诊断,提供病历资料。

二、治疗范围

(一)药物治疗:异烟肼,利福喷丁,利福布汀,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阿米卡星,链霉素,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丙硫异烟胺,对氨基水杨酸钠,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氯法齐明,利奈唑胺,环丝氨酸,克拉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贝达喹啉,德拉马尼。

(二)辅助的药物治疗:护肝颗粒(胶囊、片),五酯丸(颗粒、胶囊、片),甘草酸二铵,利可君、维生素B6。

(三)辅助检查:药物敏感试验,结核分枝杆菌培养,X线胸片,CT,血常规,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尿常规,肝功能常规检查,肾功能常规检查,葡萄糖测定,尿酸,血电解质测定,甲状腺常规五项,抗酸杆菌涂片,心电图,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本通知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