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4/2022-12915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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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 成文日期: | 2022-01-28 |
文号: | 诸建设〔2022〕6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6-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房规定》的通知
各公租房住户,各轮候对象:
为满足我市公租房住户因实际生活、工作需要产生的调房需求,切实提高公租房住户的居住幸福感,结合《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8日
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房规定
第一条 本市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调房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已入住公租房一年以上的承租人方可申请调房。经管理单位审核确定后可以调房的住户,在选定房源的当天与管理单位协议解除原承租合同并签订新承租合同,调房住户在新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搬离原房屋。
第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临近小区内调换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同一户型面积相近的公租房:
(一)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或视力残疾导致行动不便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第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临近小区申请调换二居室公租房:
(一)家庭成员二人以上,其中二人关系为父子或母女,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及以上的;
(二)家庭成员二人以上,其中二人关系为父女或母子,且子女年龄在10周岁及以上的。
第五条 公租房承租人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调换同户型不同区域住房。工作地点变化以当前所居住小区所在街道与实际社保缴纳单位所在街道不同为准,可以申请调换至社保缴纳单位所在街道的公租房小区。
如社保缴纳单位所在街道无公租房小区的,则按照就近原则实施调房。
第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年满70周岁,因自理能力不足需要亲人(直系亲属)照顾的,可以申请调换同户型不同区域住房。
第七条 承租家庭保障人口数增加到3人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调换为本小区二居室公租房。
第八条 已退休一类人员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调换至当前工作地点附近的同户型公租房小区,但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流水证明。
第九条 因未成年儿童就学需要,可以申请调换至未成年儿童学校附近的同户型公租房小区,但须提供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就学证明。
第十条 调换房屋原则上仅允许同套型调换。
第十一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房:
(一)保障资格已被取消或仍处在争议过程中;
(二)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的;
(三)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违反使用规定情形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五)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调房申请并填写《公租房调房申请表》。
第十三条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册,列入选房范围。
第十四条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公租房房源情况下通知申请人抽签选房。
第十五条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不定期进行抽签选房,参加选房的住户按申请登记入册的先后顺序抽签选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家庭完成调换后,原则上自调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房暂行规定》(诸建设〔20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