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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04-07

关于核定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1 15: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核定院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和《关于印发<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诸发改价〔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你院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放时间1小时内(含1小时)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收取停车服务费。

 

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说明

小车

7:30-15:30

2元/小时

1、跨时段计费单位按照第一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2、计费单位满后15分钟内(含15分钟)不收费,超过15分钟的按1个计费单位收取停车服务费。

3、摩托车在指定区域免费停放,占用汽车停车位的按小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其他时间段

1元/小时

大车

7:30-15:30

5元/小时

其他时间段

2元/小时

二、车型分类、免费停放车辆等按照《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住院病人及家属停放车辆可适当予以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你院自行确定,执行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你院应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并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前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