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省海洋(湾区)经济项目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项目的函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13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58号)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决定开展上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项目范围
1.涉海(湾区)产业、港航基础设施等运营、建设项目,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等。
2.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和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技术投资(技改)项目、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等。新业态培育:包括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2.申报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优先安排已开工项目,已基本完工项目不予支持。
3.已享受或申报省级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已完成投资、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及申请理由等;
3.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用地、规划、环评、节能等相关文件;
4.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
2.申报材料(纸质版)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市发改局,并同步将电子版发市发改局。
3.市发改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评审),并根据评估(评审)结果按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附件:1.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doc
联系人:傅田辉;电话:13989510007。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