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已失效](主要负责人参与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一)制定依据:根据《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3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1]33号),制定我市地方特色保险高粱种植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扶助政策。
(二)制定目的: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抗灾作用,满足农业领域风险保障需求。
二、文件制定程序
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3月18-29日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集到群众反映的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1.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原则,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高粱种植户投保积极性,建立高粱种植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扶持高粱种植特色产业发展,2022年高粱种植保险覆盖面达80%以上。
2.参保对象:诸暨市范围内种植高粱面积在3亩(含)以上,并且符合高粱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的种植户。
3.保额及补贴标准:高粱种植保险金额为1200元/亩,费率5%。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90%,农户自负10%。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和病虫草害等。
5.承保公司:该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开发和承保。
(二)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方案:
1.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原则,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灾害受损的风险,提高诸暨特色农业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我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我市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2.参保对象:诸暨市范围内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各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部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主导品种未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录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自愿报名参加试点,总数不超过25家,如报名超过25家,择优选择25家参加试点。
3.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保费补贴90%,农户自负10%,且每户保费补贴不超过2万元,超过部分由投保人全额自缴。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是自然灾害和病虫草害导致种养业损失等。
5.承保公司:该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开发和承保。
(三)政策期限:政策适用期为一年。因种养农户有时令节气要求,如不立即施行,会影响农民群众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该文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解读机关: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张国锄(党组书记、局长)、冯明亮
联系电话:0575-8879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