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部分劳务派遣单位限期补报2021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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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截至目前,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仍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名单附后)。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责令相关劳务派遣单位(见附件)于2022年5月30日前,补报2021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单位,年度核验不予通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如申请延续,许可机关将不予许可。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和违规情况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若单位不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联系电话:0575-87029700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3日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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