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0/2022-146189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
---|---|---|---|
发布机构: | 市文广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09 |
关于印发《诸暨市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诸暨市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诸暨市融媒体中心
2022年5月9日
诸暨市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诸暨市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播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发〔2021〕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含乡镇、街道自建的广播系统),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UPS电源系统、扬声器等。
第三条 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系统应当坚持以应急管理信息工作服务为首要任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原则上用于各级党委政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平时可用于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
第五条 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不得播报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安全播出监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紧急突发情况下应急广播监管工作;市融媒体中心承担全市应急广播信息系统运维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播出监管工作。
村(社区)两委负责本村(社区)应急广播平台日常运营管理,落实人员对广播终端通响情况进行监听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联系当地运维人员进行检修。
第二章 信息发布安全与审查
第七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信息发布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溯性。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做好信息的审核、评估、备案等工作,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九条 紧急信息发布的审批流程
(一)面向全市发布的信息。事件主管职能部门(信息发布方)填写《应急广播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市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
涉及突发自然灾害的紧急信息,视事件紧急程度,可由应急、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各自平台播出。
(二)乡镇(街道)内发布的信息。由信息发布方填写《应急广播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播出。
(三)村(社区)内发布的信息。需要进行应急信息广播的,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属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播出。
(四)禁止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指令先播出,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启动应急广播应当做好相关书面记录,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第十条 市级、市直部门需发布的信息,市融媒体中心应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建立播出日志存档备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各级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进入播控室。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系统管理员名单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文广旅游局备案。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
系统管理员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注意事项明确,并及时更新备案名单。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信息播出时应当使用普通话,特殊情况可使用诸暨方言。播出语言要文明规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广播设备日常维护工作由市融媒体中心承担,市融媒体中心要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要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相关设备、线路并做好台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应急广播设施因传输线路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要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运行和维护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十七条 利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不良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广播使用单位要加强有线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维护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