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3/2022-14644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轻工纺织,工业、交通/化工,工业、交通/国防工业,工业、交通/航天、航空,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22-04-12
文号: 诸创高办〔2022〕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配套细则

发布时间:2022-07-22 16: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明确部分条款扶持兑现、奖励额度和操作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22〕8号)精神,特制定本配套细则。

一、解释类

(一)第1、2、3条中“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

1.信息化软件是指非嵌入式软件(如ERP、MES、DCS、PLM、SCM、CRM等),嵌入式软件不纳入申报范围;

2.信息化硬件是指用于数据传输、存储、处理、展示等的设备(如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显示器、扫描仪、传感器、设备监控等);

3.网络建设主要指企业光纤接入、网线铺设等;

4.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包括IT运维、官方网站开发、数据管理、信息化规划咨询服务等,电子商务类网站开发服务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第4条中“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

列入省数字工厂企业参照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企业予以奖励;列入“未来工厂”试点企业参照省“未来工厂”培育企业予以奖励。

(三)第5条中“工业互联网平台”

1.除明确为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外,对于产业链级等类型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均参照企业级予以奖励。

2.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验收以省经信厅发文为准。

3.对发文前已列入省级创建名单且当年通过验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区域级的予以奖励200万元;企业级的予以奖励100万元。

(四)第12条中“设备投资奖励”

1.须统计入库是指在诸暨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已按规定完成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且项目已入工业投资统计库(由属地镇街出具入库证明)。

2.可奖励的设备,是指单台(套)1万元(不含税)以上的全新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智能仓储设备、生产专用空调、模具、测试设备、环保及安全生产设备、光伏设备和自用发电机、专用货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重型罐式货车、全地面起重机等)等。

辅助性生产设备投入不给予奖励。辅助性生产设备是指货梯、电力设施(指变压器、电线电缆)、非生产专用空调等三类设备。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包含符合标准的工业机器人)以购入的材料、配件发票金额作为核定依据,自制设备需做好归集(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核算内容仅限材料、配件和其他组成设备的直接投入,人工成本、水电及折旧等相关费用不纳入核算范围)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自制设备还需提供组成此设备的设计方案(根据审计需要)、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需会计事务所出具单独自制设备专项审计报告。

对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售后租回设备不纳入奖补政策范围)采购设备的,以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金额减去利息部分作为当年购置的设备金额。

上述可奖励设备均需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未按规定核算的一律不予认定。

3.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是指当年购置的可奖励设备总金额(不含税)达300万元(含)以上;而达5000万元以上、达1亿元以上也相应含5000万元、1亿元。对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可单独申报相关奖励,但在计算设备投资奖励起点时可包括在内(仅用于计算设备奖补档次,实际兑现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4.新办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年度核定;企业新上工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申报奖励的年度内,申报奖励所对应的项目新入工业投资统计库(包括在当年度实施,但在前两年已入库或因特殊原因在次年入库的项目),由市统计局出具相关证明(跨年入库的,需属地镇街出具情况说明)。

(五)第12条中“工业机器人”

1.工业机器人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认定标准结合浙经信投资〔2015〕195号和浙经信投资〔2015〕519号按照GB/T 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三个或三个以上轴进行编程;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

2.对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且无单独发票的工业机器人,可以按照购置合同中工业机器人分项价格或盖有供应商公章的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单台工业机器人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六)第13、14、15条中“智能装备”

1.智能装备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时尚袜艺企业所购置的织缝翻一体袜机、自动包装机、自动缝头翻袜一体机和美丽珍珠行业企业所购置的珍珠自动分拣机、珠宝首饰3D打印机均为智能装备;铜材精密制造及其他行业的智能装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中智能装备的定义(即智能装备是指在其基本功能以外具有数字通信和配置、优化、诊断、维护等附加功能的设备或装置,一般具有感知、分析、推理、决策、控制能力,是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集成和深度融合)认定。

2.条款中智能装备计数和金额起点均包含本身,如第13条中“智能装备达到20万元”包含20万元,第15条中“智能设备达30台以上”包含30台。

3.对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且无单独发票的智能装备,可以按照购置合同中智能装备分项价格或盖有供应商公章的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单台智能装备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七)第15条中“主导(参与)制修订标准”“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研发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经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兑现的奖励名单”确定本政策奖励对象。

(八)第16条中“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包括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等。

(九)第17条中“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是指列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和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但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十)第19条中“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企业参照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十一)第38条中“不受亩均效益评价限制”

1.除D类企业不予实行财政奖励外,本政策奖励企业不受亩均效益评价限制(设备投资奖励除外)。

2.根据《关于明确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问题的意见》(诸亩均办〔2019〕3号)文件,对涉及工业项目设备投资的C类企业和规下B类企业,参照规上B类企业享受,但D类企业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3.光伏发电、供热供气等非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参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诸暨市工业经济政策三十条相关兑现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于非制造业的工业企业且未列入亩均税收排位的,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予以全额兑现政策奖励”,参照规上A类企业享受奖励政策。

二、流程类

(十二)设备投资奖励相关要求

1.设备要求。设备投资、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等奖励申报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且已取得发票。现场验收中通用设备须贴上设备标识牌,非标、自制设备应自制相应标识牌,无标识牌不予认定。

2.时间要求。发票开票时间需在申报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

3.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第三方要求。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认定需由3名(含)以上具备相应高级职称的专家依据前述标准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附件:时尚袜艺、美丽珍珠行业企业认定标准

诸暨市创建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附件:时尚袜艺、美丽珍珠行业企业认定标准

1.时尚袜艺行业企业(袜业企业):主要系行业代码属1830(服饰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门类,且主导产品为袜子或织袜用化纤原料的企业,以及专业生产各类袜机的企业。

2.美丽珍珠行业企业:主要系行业代码属2438(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2740(中成药生产)门类,采用珍珠为关键原料生产医药化妆产品或珠宝首饰等制品的企业。

3.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经信局会同企业属地镇街会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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