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2-14389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27
文号: 诸政办发〔2022〕32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2-0008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省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试点,切实推动我市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基层卫生健康各项政策,在投入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完成“两大体系”“两种机制”“两个提升”等重点工作为抓手,到2023年底建设成为省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典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诸暨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高质量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健全基层公共卫生防控体系。推进市疾控中心提升改造工程,完善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疾控机构人员编制逐步达到1.28名/万人。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中心,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基层传染病监测哨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

2.健全基层公共卫生救治体系。推进传染病定点医院标准化建设,设立公共卫生医疗救治后备医院,全市传染病收治能力达到2.0床/万人。建设市级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基地,配置移动核酸检测车,全市日核酸检测能力达到24万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3.健全基层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加强血液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增设120急救站点,按每3万常住人口不低于1辆的标准配置救护车,其中负压救护车比例达40%以上,完善航空应急医疗救援体系,开展5G+院前急救试点。(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二)打造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做强市级医院。实施“杭绍同城”战略,深化市级医院与杭绍三甲医院协作,推进与高等医学院校合作。推进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市中医医院三期工程和市妇幼保健院易地新建工程,增加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达到省三甲医院建设标准,市妇幼保健院具备三级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国家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力争均达到A类。(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2.做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深化医共体建设,持续实施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镇乡(街道)标准化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基本标准,4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2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社区医院或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镇乡街道)

3.做稳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智慧化村卫生室(站)达标提升工程,在每个镇乡街道建设至少一家智慧化村卫生室(站),实现村卫生室建设规范化、星级化、数字化、特色化。健全对村卫生室(站)建设的专项补助机制,合理设置标准化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村卫生室(站)为主体,巡回医疗、远程医疗等服务覆盖为补充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扩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50家以上,村卫生室(站)规范化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镇乡街道)

(三)建立灵活务实选人用人机制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力量。按照中央、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配置标准,结合服务人口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并统筹使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保障,对基本医疗任务较重或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编制配备可适当增加。(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

2.激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对条件艰苦或面向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招聘条件,适当降低开考比例,通过笔试、面试、直接考核等方式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可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深入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办乡村诊所,充实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3.优化岗位管理和职称晋升政策。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工作25年以上且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岗执业医师,可以直接申报基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上述职称晋升政策均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实施(医共体成员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不低于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核定)。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组,对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满30年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退休时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参照工作满30年护士、儿科医生的办法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四)优化医疗卫生保障机制

1.加强医保政策支持。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要求,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报销比例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提高5-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报销比例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提高10-3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报销比例较其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高10-4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在7日内转诊到当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期间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级医院转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不再另行计算。医共体单位,在医共体总额预算内,分院门诊均次费用不突破合理增长前提下不对基层门诊进行医保总额控费,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和基层首诊政策的落地。(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2.深化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内部分配机制,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绩效总额不低于60%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以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突出价值导向、业绩导向,多劳多得、同工同酬、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和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加薪酬总量,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上浮比例。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增部分首先用于发放全科医生岗位补贴,剩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医务人员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调离基层全科医生岗位后,从调离次月起不再享受全科医生岗位补贴。建立基层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允许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不含财政专项补助)的40%—60%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再分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年终绩效考核奖,与义务教育年终绩效考核奖同步提高。探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年薪制,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院长(主任)年薪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3.完善财政补改政策。2022年起,在明确标准当量单价固定的前提下,除卫健、财政确定在重大项目或价格调整情况下对标准当量单价进行调整外,一般在财政补偿可持续的前提下维持不变;符合《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的基本公共卫生当量予以足额购买;适当提高慢病长处方、住院服务、手术等基层医疗服务短板项目的当量值,在基本医疗年度当量增长不超过10%的前提下,允许对当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当量值调整。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疫情防控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工作当量下降,参照上一年度予以补足。对因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保障正常运行的,经考核合格,对其在编职工的年收入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加奖励性绩效)水平给予调节补助,调节范围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基准水平的10%-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局)

(五)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1.上下联动,提升基层医疗能力。实施乡贤回归计划,在基层引进乡贤名医工作室50家以上。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急救、全科、儿科、康复、中医药等服务能力建设。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能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老年病、慢性病的住院服务,住院病种不低于60种。培育基层特色科室(专科)10个以上,市级以上基层名医(名中医)10名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各镇乡街道)

2.医防融合,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年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持续优化按标化工作当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案。实施重点人群健康关爱工程,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全周期健康管理为突破口,推进医防融合,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率均达到70%以上。健全由医共体总院专科医生、分院全科医生共同组建“全专联合”家庭医生团队,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新机制,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推进“互联网+签约服务”,老年人等10类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3.中西协同,夯实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加大对基层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优化中医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中西医协同“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推进乡镇卫生院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积极推广“智慧中药房”,打造一批基层中医特色专科品牌。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抓好中医全科转岗培训。(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数字健康水平提升

1.推进数字赋能基层卫生健康。以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平台为支撑,深度对接区域医疗、公共卫生及其他健康相关信息平台,集合公安、民政等多部门数据资源,推进全市老年慢病数字健康新服务,逐步建立集“知健康、享健康、保健康、促健康、SOS救援”五大服务内容和“患者管理、人群管理、健康管理、业务管理”四大管理体系的全民健康数字化管理新模式。实现老年慢病数字健康新服务迭代升级,由老年两慢病推广到全人群,实现全人群“精密智控、精准施策、闭环管理”的数字化卫生健康治理新机制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大数据中心)

2.拓展健康大脑+医疗医保一体化服务。全面推进居民电子健康卡与电子社保卡(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多码融合、一网通办”。拓展母子健康、儿童免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功能,推进刷脸就诊、无感支付等新技术应用,开放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体检报告等相关就诊记录。实施区域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发展“互联网+”健康咨询、医疗、护理、药事等创新服务,探索开展对慢性病患者的就诊提醒、用药随访、药品网络配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中心)

3.创新“枫桥经验”基层健康管理新模式。通过健康大脑进行赋能,打造全科专科(医生)联动体系、两慢病动态监管、健康积分激励、居民健康画像等场景应用,创新社区健康网格管理新模式,以镇乡政府、街道和社区为主体,组织居民建立自己的健康网格,引导居民主动参与自我健康管理,同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专业性,指导网格居民进行健康自治,医疗公卫社区的横跨,实现“枫桥经验”下群众自我健康管理的目标,提升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大数据中心,各镇乡〈街道〉)

三、进度安排

(一)设计启动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6月)。经申报遴选,被省卫健委确定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开展基线调查,制定试验区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部署暨动员大会。

(二)方案实施阶段(2022年7月-2023年9月)。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推动落实,加强工作监测和指导,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3年10月-2023年12月)。开展评估与总结,并接受省级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实施对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清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加强部门协同。各镇乡(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和运用各方力量及各种资源,形成推进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的强大合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要素保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落实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指标,加强与综合改革的衔接协调。发挥政府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公共财政对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事业发展等所需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提升财政投入绩效。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出台相关细则,确保政策落地。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各类资源要素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强化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回应民众关切,推动社会大众和多元主体参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公众监督,提高全社会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度、重视度和支持度,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共建共治共享,努力营造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测评价。科学制定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办法,定期开展综合改革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完善问题反馈整改和提醒通报机制,及时分析综合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确保综合改革落地落实落细、全面实施。

本方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