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77/2022-1438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机构: 赵家镇 成文日期: 2022-07-04

关于印发赵家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15: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赵家镇

为加强赵家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根据市委办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本行政区域招标限额范围内以财政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个人)赞助或捐赠资金等为来源的镇级工程项目或依照招标办法、经镇招投标监管领导小组确认(建设单位为镇政府或所属机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电力、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限额内的监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二、组织机构

各建设工程项目所属职能线办负全程管理主体责任,招投标监管办公室负监管督查主体责任,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镇级工程项目招标环节的组织实施。城建、农业、武装、宣传、社会事业等职能线办(以下简称职能线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与镇级工程项目决策、备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管、工程变更审核、工程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及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人大主席、组织副书记为副组长,纪委书记、城建副镇长等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镇级工程项目监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三、操作规定

(一)配套服务

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项目的测绘、勘察、设计,可以在赵家镇人民政府公开采购确定的测绘、勘察、设计服务单位中选择实施单位,也可以委托镇招标办单独组织公开招标。单只工程项目设计费超过100万元需按《关于调整镇乡(街道)、部门(国企)工程项目招标权限的通知》文件规定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二)项目代理 

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代理,可以委托镇年度入围的代理公司组织实施。400万以上项目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预算编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预算,其中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一编一审”,预算一般应由中介机构负责编制。实行委托招标的,预算应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由赵家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公开招标确定的造价服务入围单位中选择单位审核;4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四)招标方式

镇级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预算经审核,且招标范围、投标人资质、发包方式、资金落实情况、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等由招管办、招标办和相关职能线办审核,进入招标程序。

1.工程预算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1)在镇村小额工程年度入围单位中随机确定(限50万元以下)。

(2)委托镇招标办单独组织公开招标。

2.工程预算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五)基本程序

1.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用公开招标的特殊项目,参照市委办〔2014〕90号文件执行。

3.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特点,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如立项、规划、用地等)的书面材料;

(二)党政班子会议纪要、书面决议;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的证明;

(四)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因情况特殊确需招标的,由镇招投资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内容应包含招标项目概况、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需单独签订单只项目协议,且需在开标前提供工程代理项目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备案表、诸暨市镇乡(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申请表及赵家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审批表。

5.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投标所需提交资料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告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同步发布,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标时,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招标办、招管办等相关人员必须到场进行监督。

6.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答疑纪要须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或在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7.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家的,可以继续开标。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8.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招标办人员、监督人员等组成。可邀请人大、纪委相关成员参与对评审活动的监督。需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已进入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开标时,建设单位招标人代表、招标办、招管办等相关人员必须到场。

9.中标候选人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招管办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工程变更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组织项目图审。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改变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10%,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变更洽商会议,并填写《工程洽商记录表》。工程变更增减额在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填写《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实施;工程变更增减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超合同金额的10%的,提交党政班子会议,根据班子会议纪要给予调整,填写《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所有项目涉及变更的,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提交洽商函,经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增加工程量不予确认。

12.项目验收

(1)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2)交通、水利、国土类项目验收办法和程序按本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各分管线办参与验收。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镇不再重复验收。

13.资金支付

工程款拨付必须填写《镇级工程款拨付签批表》,并提供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资料。项目在工程款结清前,必须做好资料存档工作,经镇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再进行支付剩余工程款。

(六)小额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镇级小额工程(房建、园林、市政、水利)施工招标,可实行年度入围施工单位招标。单项工程在完成立项、设计、预算审计等程序后,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严禁通过肢解、拆分成50万元以下的形式规避招标。

由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市应急办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列为应急的小额工程,原则上应在年度招标入围单位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年度招标入围单位中无该类别的,可采用邀请招标。小额应急工程可不进行预算“一编一审”,工程按实结算。

四、监督职责

镇政府需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招管办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招标申请,审核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

(三)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建等环节的招投标活动;

(五)合同签订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