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2022年诸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2022年诸暨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
一 | 教育 |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中央 |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 | 中央 |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 | 中央 | |||
4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1992〕价费字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 | 中央 | |||
5 |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 (1)注册费,200元/人 (2)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3)重修考试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 | 中央 | |||
6 | 自学考试收费 | ||||||
(1) |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6〕137号 | 中央及省 | |||
(2) | 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6〕137号 | 中央及省 | |||
(3) | 本专科学历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8〕32号 | ||||
7 | 考试考务费 | ||||||
(1) |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8〕33号 | 中央及省 | |||
(2) | 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6〕137号 | 中央及省 | |||
(3)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3〕118号 | 省级 | |||
(4)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8〕33号 | 中央及省 | |||
(5) | 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职业高中及技校招生考试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2〕138号 | 省级 | |||
(6) | 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8〕32号 | 中央及省 | |||
(7)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2〕47号,浙价费〔2001〕74号 | 中央及省 | |||
(8) | 统一高考招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8〕33号 | 省级 | |||
(9) |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自学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 中央及省 | |||
二 | 公安 | ||||||
▲ | 8 | 证照费 | 中央 | ||||
(1)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① | 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2019年7月起降为120元/本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② | 出入境通行证 |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 ||||
③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 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 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④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详见文件 |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⑤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⑥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详见文件 |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2)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 ||||
① | 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3)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停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 ||||
三 | 自然资源 | ||||||
▲ | 9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 | 10 | 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
▲ | 11 | 不动产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中央 | ||
▲ | 12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四 | 综合执法 | ||||||
▲ | 13 | 污水处理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 | 中央 | ||
▲ | 14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详见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 | 中央 | ||
五 | 水利 | ||||||
▲ | 15 | 水资源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 | 中央 | ||
▲ | 16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 中央 | 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
六 | 卫生健康 | ||||||
17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28元/剂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中央 | |||
七 | 人防 | ||||||
▲ | 18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中央 | 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
八 | 法院 | ||||||
▲ | 19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行〔2003〕275号 | 中央 | ||
九 | 各有关部门 | ||||||
20 | 评审推荐费 | 详见文件 | 省级 | ||||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2〕229号 | ||||||
(2)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7〕108号 | ||||||
21 | 考试考务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9号 | 中央及省 | |||
22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 中央 |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 |||||||
3.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22年诸暨市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项目批准级次 |
一 | 自然资源 | |||||
1.不动产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浙价费〔2018〕145号 浙自然资厅函〔2019〕395号 | 中央 | |||
2.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财综〔2014〕73号 | 中央 | |||
3.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办发〔2000〕221号 浙政发〔2008〕3号 浙财综〔2014〕73号 | 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
4.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办法〔2000〕221号 浙政令〔2010〕284号 浙财综〔2014〕73号 | 中央 | |||
三 | 建设(综合执法、人防) | |||||
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诸发改价〔2007〕144号 | 中央 | |||
6.污水处理费 | 非工业企业、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2.4元/立方米; 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3.5元/立方米,印染、砂洗、柔软、化纤、制药、化工和金属表明处理(电镀、链条、钢管、酸洗)等重污染行业废水实行分质分档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财综〔2015〕39号 浙价资〔2015〕252号 诸发改价〔2015〕13号 | 中央 | |||
7.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财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2000〕32号,浙价房〔2000〕142号 | ||||
8.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一)收费标准:街道区域范围内17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区域范围内1300元/平方米。 (二)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住宅所在地块是否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界定。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诸政办发〔2018〕37号 | 根据浙政发〔2009〕48号规定: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
四 | 水利 | |||||
9.水资源费 | (一)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财综字〔2009〕9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 中央 | |||
10.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价费〔2017〕104号 | 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
五 | 交通 | |||||
11.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3〕17号,浙财综〔2012〕45号 | ||||
六 | 法院 | |||||
12.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财综〔2000〕8号 浙价费〔2007〕153 号 | 中央 |
2022年诸暨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备注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 浙财综[20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3〕9号 | |
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 | 财税【2016】25号、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3 | 教育费附加 | 对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2、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足可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对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 |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2、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足可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2.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自2017年4月1日起,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 财税【2017】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 | |
6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费〔2014〕22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2〕364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财综函〔2002〕3号,计价格〔2001〕585号,浙财综〔2000〕31号,国发〔1998〕34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 | 1、自2017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2、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1)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住宅类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80-110元/平方米。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具体以文件为准。 | 国发〔1998〕34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浙财综〔2012〕132号、浙价费〔2014〕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