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2-1491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17
文号: 诸政令〔2022〕57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0-2022-0003
有效性: 失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发布时间:2022-08-26 09: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即日至2022年9月15日。

二、禁火区域:诸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2.严禁上坟祭祖时点蜡烛、烧纸钱等行为;

3.严禁野外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5.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六、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八、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家喻户晓。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  张昆仑 

2022年8月17日

【全文下载】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