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参与】关于修订《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是什么?
(一)政府定价范围调整。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为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城市治堵工作需要。通过健全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服务收费和阶梯累进式停车收费机制,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确保道路畅通,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政策依据文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等政策,结合相关意见建议,对《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全文共二十条,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厘清部门工作职责。《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发改局负责贯彻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机动车停车智能化收费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所收费行为监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公安、建设、交通运输、自规、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调整政府定价范围。下列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三)明确政府定价程序。定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政府定价程序。
(四)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划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区域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个计时单位4元(每自然日单次最高收费40元);二类区域收费时段减少1小时(由8:00-20:00调整为8:00-19:00),收费标准调整为第一个计时单位2元、第2个计时单位起每个计时单位3元(每自然日单次最高收费25元);三类区域收费时段减少2小时(由8:00-20:00调整为8:00-18:00),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个计时单位2元。
(五)道路停车收费区域划定。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范围和分类区域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管理和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实际提出建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其它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范围和分类区域由属地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对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的表述。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不正当经营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进行修改。
四、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 黄一海(市发改局局长)
朱建洪(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701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