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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诸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9 16:33 浏览次数:

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应急监管〔202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诸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诸暨市范围内从事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

二、职责定位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组织单位,受理、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监督评审过程和质量。

各镇乡(街道)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审核单位,督促指导辖区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跟踪、督促问题隐患整改闭环,定期报送拟定级企业名单。

现场评审单位为经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告确认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受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对企业开展现场评审,指导申请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工作,跟踪确认问题整改闭环,并向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现场评审有关资料。

三、评审流程

(一)企业自评。企业独立或在咨询机构指导下开展自评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后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登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s://bzhgl.yjt.zj.gov.cn/standard-web/#/login)(以下简称“标准化系统”)提出标准化定级申请,同时将书面自评报告递交至所属镇乡(街道)。

(二)镇街审核。自收到企业上传自评报告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各镇乡(街道)应完成对自评报告的初步审查并告知企业审查结果,对于存在明显错误和疏漏的报告应予退档处理。企业收到退档通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自评工作并逐项核实,确认无误后重新递交自评报告。

(三)市局核准。各镇乡(街道)确认自评报告初审合格后,将拟定级企业清单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并督促企业将自评报告上传至“标准化系统”。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标准化系统”对拟定级企业信息进行再次核准。

(四)现场评审。拟定级企业信息核准后,市应急管理局通知现场评审单位统一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单位收到通知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企业现场评审结果。

(五)整改验收。企业应根据评审机构提供的现场评审报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整改工作,并向评审机构申请复查。评审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团队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合格报告。若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与评审机构协商沟通后酌情延期复查验收,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公示发证。全市拟定级企业信息及自评报告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拟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进行公示、公告、颁发证书。

四、相关事项

(一)现场评审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标准化建设年度工作安排,以招投标的形式委托一家或多家符合开展评审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全市当年的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结果及中标单位信息。

(二)现场评审要求:现场评审应客观、公正,实施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回避制,现场评审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严格遵守职业准则,严禁泄露被评审对象技术、商业信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现场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违反规定,将依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数字化同步监管:现场评审单位应将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录入“标准化系统”,指导被评审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应向所在镇乡(街道)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标准化系统”线上跟踪、督导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确保隐患整改闭环。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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