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参与解读】【问答解读】《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5 20: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原文

一、该规定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2年是诸暨市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的关键一年,我局在创建过程中对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复盘和自查,在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中认识到了出台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方面规定的必要性。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法治立局”战略,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权,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流程、实施期限、解除流程等内容,杜绝超出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时间扣押保管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二、该规定有什么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该规定经历了怎样的修订过程?

先由我局政策法规科对各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并与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听取了对方关于我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再与办案机构进行商讨,最终形成意见征求稿。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在诸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意见反馈0条。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谁?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协会、临时机构等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市场监管所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需通知当事人到场,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证明身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六、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如果不在场应该怎么处置?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是多少?

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

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涉及到财物管理的如何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涉及财物管理的严格按照《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执行。

九、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查封、扣押期限已满或者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就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另外,如果查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也可以解除。

十、该规定的亮点是什么?

一是系统的梳理了《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详细规定,逻辑性强。

二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的制作和交付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实操性强。

三是对行政强制措施所涉文书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规范性强。

十一、该规定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施行?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本规定由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斯朝阳(局党组书记、局长)、蒋熠琼,联系电话:0575-8909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