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自主评价备案
一、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1.原则上应是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公信力的规模以上龙头企业;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 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企业参保人数(含子公司)在200人以上。
2.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3.建立职业技能等级津贴制度,对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给予一定的技能津贴。
4.建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和质量监控制度,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拥有一支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且稳定的专家、考评人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
5.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人力社保部门按“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一般同一行政区确定的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试点企业不超过 3 家。
二、试点企业申报材料
1.《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申报表》(附佐证材料:包括相关人员参保证明、相关证书复印件,子公司股权证明等);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制度;
4.职业(工种)申报条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规定执行。针对本企业职工,企业可结合省级有关文件制定建立正常申报、破格申报、直接认定等申报条件,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报同级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执行。申报条件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
5.分支机构名录;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的,填报分支机构名录,可对分支机构职工统一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内容包含分支机构名称、单位性质、地址、股权关系(隶属关系)等信息。
注:具体申报材料根据文件中评分表内容逐项整理。
三、试点企业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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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75-87110391
操作咨询电话:0575-87119928
附件1:浙人社办函〔2020〕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