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以案说法之经济补偿

2023-12-01 16: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往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如何把握?

一、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8日,张某入职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锻压工。工作期间,张某曾书面要求单位为其缴费,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参保缴费。2021年10月12日,张某向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1年11月10日,张某向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二、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由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67754.64元,并为张某补缴2014年3月至2021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济补偿案件。部分用人单位有一种固定思维,认为只要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社会保险在先,劳动者因其未缴社保而离职在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四、深入解读

(一)经济补偿适用情形

经济补偿概括来说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原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二)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因统计口径调整,当前一般参照浙江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加权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来作为经济补偿金限额的基数标准。

(三)经济补偿是否计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