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主要负责人参与政策解读)关于诸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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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
一、该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浙农经发〔2015〕9号)、《关于规范村级物资(服务)采购的通知》(诸农发〔2019〕18号)、《诸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诸政办发〔2017〕1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与维修,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该文件制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4月底召开镇街座谈会、走访调研审计机构等收集意见;5月底前汇集相关意见,充分参考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后,形成初稿,向乡镇业务骨干征求意见,并于8月1日-8月30日在诸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集到集中反映的意见。
三、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诸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按照用途及性质分为:房屋和建筑物、农业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办公设施、运输工具、绿化资产、公益建设设施、其他资产。
(三)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全面实行台账管理,由专管员登记及保管,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电子资产卡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领用时需经社长审批并由专管员登记。镇乡(街道)、村应每年至少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固定资产明细账应当按年度公开,发生重大事项的需即时公开。
(四)购置流程:购置2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由社长、副社长共同审批通过后采购;购置2000元(含)至5000元固定资产,村两委会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购置5000元以上固定资按诸农发〔2019〕18号文件执行。购置交付时,应由社长或村监会主任及专管员参与验收或交接,设置资产编号,打印、粘贴资产标签,拍照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并建档。专管员应在当月将相关资料交镇乡(街道)“三资”办入账。
(五)处置流程:正常处置固定资产的,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由专管员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乡(街道)“三资”办审核,镇乡政府审批后处置,非正常处置的除上述流程外,还需查清责任,追偿损失。 以出租出让形式经营集体资产的,本届社管会届内或出租5000元出让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超任期的或出租5000元以上出让1万元以上的,还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房屋类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出租出让需签订书面合同,5万元以上合同签订前需经村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王跃(党组书记、局长)、宣浙燕
联系电话:0575-8900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