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3-14193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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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文号: | 诸政令58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0-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禁火令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诸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点蜡烛、烧纸钱等行为;
(三)严禁野外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五)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六、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检查,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八、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家喻户晓。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 张昆仑
2023年3月9日
【全文下载】政府令5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