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3-14193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09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DZJD00-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11: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禁火令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诸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点蜡烛、烧纸钱等行为;

(三)严禁野外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五)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六、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检查,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八、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家喻户晓。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    张昆仑

2023年3月9日

       【全文下载】政府令第5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