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3-14835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19
文号: 诸政办发〔2023〕20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08: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诸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对象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经费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按照《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诸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诸政办发〔2018〕57号)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各镇乡〈街道〉的除外)。

二、细化供养经费使用标准和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

特困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由市民政局按月拨付到镇乡(街道)财政专户,镇乡(街道)再按月全额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或分散供养对象本人“一卡通”。集中供养人员生活基本生活费应全额用于特困对象。为保障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按以下标准参考执行:

1.伙食成本参考标准:按基本生活费的35%计用(计用比例可适当上浮,但须属地镇街审核,下同),用于大米、菜等原材料采购,中晚餐保证一荤两素标准。

2.服装鞋帽支出参考标准:按基本生活费的5%计用,特困供养机构应为特困对象提供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统一购置、实物发放,须留存发放领用清单。

3.零用钱发放参考标准:特困供养机构按基本生活费的10%(见角进元)计发,按月发放。对其中失能失智特困对象的零用钱,要落实专人帮助按需使用,并完整保存支出票据且有见证人。

4.生活用品支出参考标准:按基本生活费的3%计用,特困供养机构应为特困对象购置生活必需品,统一购置、实物发放,须留存发放领用清单。

5.水电煤气、网络宽带及收视费支出参考标准:按基本生活费的5%-10%计用。特困对象房间内原则上应配有空调,保障其冬季采暖、夏季纳凉需要。

6.其他支出参考标准:基本生活费除以上5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往年结余资金),由特困供养机构统筹优先用于医疗费、丧葬费、住院护理费(照料护理费统筹支付不足后方可开支)等支出,并做好相关账目。

特困对象的疾病治疗应按照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其中需个人承担部分,可由此项统筹列支,如涉及金额超过统筹部分,由镇乡(街道)多渠道予以解决(住院陪护费参照支付)。如未经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至上级或外地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行承担。做好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市民(医保)卡保管工作,严禁借与他人或机构用于牟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困对象去世后,丧事原则上由镇乡(街道)和特困供养机构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后,剩余部分丧葬费由此项统筹列支。集中供养对象亲属提出额外要求的,费用由该亲属承担。

7.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基本生活费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特困供养机构房屋的建设与修缮、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保养);

(2)各类人员经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机构经营性活动;

(4)其他与特困供养事项无关的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

1.镇乡(街道)应定期对特困对象开展自理能力评估,可结合或参照养老服务评估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镇乡(街道)自行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标准(见附件)按“6个自主”进行综合评估,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含3项)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轻度(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含4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含复评)可视情直接参考“浙里康养”已有数据。

2.根据评估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集中供养对象分别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0% 、20% 、10% 确定照料护理费;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费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3.照料护理费由市民政局按月拨付到镇乡(街道)财政专户,集中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由镇乡(街道)委托特困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乡(街道)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照料护理人(组织、机构)。

(三)管理经费

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保障供养机构日常管理运行,按照特困供养对象数量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由镇乡(街道)财政统一保障,并会同供养经费按月支付。自建供养机构的镇乡(街道)在公建民营招标及签订合同时统筹考虑;安排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非自建供养机构的,镇乡(街道)在与供养机构所属单位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三、规范和完善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 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对因患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需长期住院医治的特困人员,可与专业医疗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相关供养服务要求、救助供养协议签订及财产处置按《意见》及省民政厅提供格式化协议文本执行。

四、推动特困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困供养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运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机构建设和服务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等领域强制性规定及要求,要定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二)统一设置分类明细科目。特困供养机构应制定特困供养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经费收支应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经费使用类别设置明细科目。特困供养机构应确保各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建立规范完整的财务档案,确保在本机构内有存档备查。

五、明确属地及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责任。镇乡(街道)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承担必要的管理工作与特困人员经费保障,做好主动摸排与告知工作,确保将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对象及时纳入供养范围。要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实施供养对象网上审核审批,实行“一人一档”、应救尽救、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要落实好供养资金按时拨付,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同时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关爱保护、节日慰问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特困供养机构需落实特困供养经费专款专用,每月公开张贴特困供养经费收支明细表,确保财务公开透明,同时报送属地镇乡(街道)。属地镇乡(街道)需定期对特困供养机构的财务收支、机构运作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为特困对象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未按规定使用特困供养经费的特困供养机构,由镇乡(街道)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对于涉事特困供养机构的处置方案由镇乡(街道)盖章、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市民政局。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7〕126号)、《诸暨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诸民〔2018〕25号)同时废止。如今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附件


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镇街(盖章)                 村(社)              居住地址                               

被评估对象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民政部认定办法〔2021〕43号)

参考“浙里康养”

序号

6个“自主”

是/否

“浙里康养”评估相对应选项设置

浙里康养分值及分档

分值

分档

1

自主吃饭


①进食:指用餐具将食物由容器送到口中、咀嚼、吞咽等过程


10、5、0

2

自主穿衣


④穿衣:指穿脱衣服、系扣、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


10、5、0

3

自主上下床


⑧床椅转移:上下床或床椅之间移动


15、10、5、0

⑩上下楼梯:上下楼梯


10、5、0

4

自主如厕


⑤大便控制:自己控制大便


10、5、0

⑥小便控制:自己控制小便


10、5、0

⑦如厕:包括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


10、5、0

5

室内自主行走


⑨平地行走:自己独立在平地上行走


15、10、5、0

6

自主洗澡


②洗澡:自己独立完成洗澡过程


5、0

③面部与口腔清洁:指洗脸、刷牙、梳头、刮脸等


5、0

6个自主



“浙里康养”评估分值合计



□6项都是满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1-2项未满分: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项未满分: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项及以上未满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照料等级综合认定


评估人员签名


评估单位盖章

注:1.为评估更精准,60周岁(含)以上人员建议在“6个自主”评估时,再对照“浙里康养”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⑩)⑨10个评估结果(其中②③、⑤⑥⑦、⑧⑩各合并视为一项)进行复核;其他年龄段残疾人可参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三类等级情形复核,两者尽量保持一致。
    2.评估小组一般由民政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组成,每次评估不少于3人,估计结果在村长期公示栏公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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