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诸暨市委员会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
(2023年4月27日政协诸暨市第十五届第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履职的服务管理,更好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和履职热情,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有关意见,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原则
第一条 委员履职考核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实考准、激励先进”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诸暨市政协委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对委员以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一)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协商、专项视察、民主监督、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的情况;
(二)参加专委会、界别活动组、镇乡(街道)工委会议和活动的情况;
(三)调查研究及提交提案的情况;
(四)联系群众及反映和撰写社情民意信息的情况;
(五)受政协委派或接受相关部门邀请,担任各类民主监督员的情况;
(六)在政协委员会客厅、民生议事堂(协商驿站)、委员工作室等按照要求开展履职的情况;
(七)在单位的表现;
(八)在社会的形象及其他履职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市政协党组成立履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界别活动组、镇乡(街道)工委负责做好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的相关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市政协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统计,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的专委会、界别活动组、镇乡(街道)工委,并及时汇总反馈给市政协办公室,以便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作出补充调整。
第七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的分工制度。
(一)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核登记;
(二)政协委员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各相关专委会负责考核登记;
(三)政协委员参加界别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各界别活动组负责考核登记;
(四)政协委员参加镇乡(街道)工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各相关镇乡(街道)工委负责考核登记;
(五)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考核登记;
(六)政协委员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核登记;
(七)由专委会、界别活动组、镇乡(街道)委员工委负责考核登记的事项应在年终考核前报政协委员工委汇总;
(八)委员履职量化考评工作由委员工委牵头,各委室、界别活动组、镇乡(街道)工委配合实施。
第八条 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分年度进行。由市政协委员工委根据《委员履职考核记分标准》(附件),每季末将履职分数录入“委员履职画像”,年终结合日常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报主席会议审定。考核结果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奖惩的依据。届中、届末的年度履职考核与相关部门的考核整合联动。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九条 委员年度考评结果每年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委员推荐单位和委员本人通报,并作为评优表彰的主要依据。换届时,市政协将按有关程序优先推荐履职优秀的委员为留任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条 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委员,由市政协委员工委作相关情况了解后提出建议名单,请市政协有关领导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对履职不尽责的,无故不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不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的,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违纪违法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诫勉谈话、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等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
1.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无故缺席1项会议及活动,或请假全程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
2. 年度内2次不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镇乡(街道)工委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3. 政协常委年度内1次无故缺席政协常委会或2次未参加政协常委会的;
4. 其他予以通报的情形。
通报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
1. 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 届内1次全程无故缺席政协全体会议或2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
3. 届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或累计5次未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镇乡(街道)工委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4. 连续2年未提交提案或未反映社情民意的;
5. 年度履职考核得分较低的。
诫勉谈话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组织进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责令辞去政协委员:
1.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2. 因赌博、嫖娼、吸毒、殴打他人等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3.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存在其他恶意“逃废债”,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4. 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5. 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妨害团结稳定和地方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
6. 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 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 届内累计两年履职考核得分较低的;
9. 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10. 届内因故请假3次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
11. 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3. 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4. 届内2次未经批准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
5. 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6. 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辞去委员:
1. 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 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 其他应辞去委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受到处理的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复议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附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诸暨市委员会政协委员履职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诸暨市委员会
政协委员履职考核记分标准
政协委员考评采取记分制,分值由政协履职分、单位表现分和社会形象分三部分构成,考评合格分为80分。
一、政协履职分
政协履职分由“政治把握、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合作共事、协商议政”五方面组成,采取加扣分量化,上不封顶。
(一)政治把握
1.委员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得45分,其中参加每次大会得10分,参加每次小组讨论或其他活动得5分;请假获准的不得分;无故缺席的,每次大会倒扣10分,每次小组讨论或其他活动倒扣5分。
2.政协常委出席常委会议,每次得10分;请假获准的不得分;无故缺席的,每次倒扣10分。
3.参加由市政协安排的其他履职活动(如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征求会、民主评议、网络议政等),每次得5分,上不封顶。
4.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每次得10分。
(二)调查研究
1.撰写人民政协理论、政协宣传、文史资料等材料,并被采用或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1篇得10分,被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分别加30、50、80分。
2.提交大会发言材料或起草调研材料1篇得10分;成为全体会议书面发言材料1篇得15分;成为全体会议口头发言材料1篇得20分(同一篇目只计最高分)。
3.参加市政协及各专委会、界别活动组、镇街工委、委员会客厅等组织的各类调研、视察、讨论活动的,每次得5分,上不封顶。
(三)联系群众
1.委员提交的社情民意,作为参考件的,每只得2分;作为转送件的,每只得5分;录用报市委、市政府的,每只得15分;被绍兴市政协录用的,每只得30分;被省政协录用的,每只得50分;被全国政协录用的,每只得80分(按最高档计分,不累计得分)。获得各级领导批示的,再给予相应级别录用的分值(诸暨市级15分,绍兴市级30分,省部级50分,全国级80分)。
2.设立委员工作室,并且按照要求开展线上线下履职的得10分,表现突出被评为年度先进的加10分。
(四)合作共事
1.在政协委员会客厅、民生议事堂(协商驿站)、委员工作室等平台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宣讲活动每次得5分。
2.担任委员会客厅牵头成员且按照要求开展履职的得20分,担任委员会客厅成员且表现突出酌情加5-10分。
3.担任界别活动组组长、副组长,并积极组织开展活动的,分别加20分、10分,担任镇乡(街道)工委主任加20分。
(五)协商议政
1.委员提交提案并被提案委立案或合并立案的,第一只得15分,第二只开始,每只计5分;联名提案的,领衔人得15分,其余每人得5分。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作为来信处理而不立案的提案,每只得5分。被评为优秀提案的,提案领衔人加20分;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的,提案领衔人加10分。
2.界别活动组活动、镇乡(街道)工委活动共计30分,参加一次得10分,两次以上得30分。
3.参与请你来协商(有事好商量)、委员会客厅、民生议事堂(协商驿站)、委员工作室、界别活动组等协商会议活动并有协商发言或撰写协商议政材料的,每次得5分,该活动与专委会、界别活动组、镇街工委组织的活动重合时,只计1次,不得累计。
二、单位表现分
1.在所在单位年度被评为优秀或先进个人得5分,该项由委员提供依据,被评为不称职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2.获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含上级政协)发文表彰的得10分,该项由委员提供发文依据。
3.受党纪政务处分,尚未达到辞去委员程度的扣20分。
三、社会形象分
1.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扶贫助困、参加重大捐赠等)或被聘为各类行风评议员的,每项加5分,20分封顶。
2.在公开场合和网络上有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扣20分。
3.因违章、违法被查处或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