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23-14918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关于诸暨市海亮小学等七所民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学生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8号)和《关于印发<诸暨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诸发改价〔2022〕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诸暨市海亮小学等七所民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诸暨市海亮小学、海亮初级中学、海亮高级中学、海亮实验中学、海亮艺术中学、海亮外国语学校、天马实验学校等七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核定学生住宿费基准价为每生每学期8000元。学校可根据宿舍类型、住宿成本等实际,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备案后执行。
三、学校为学生提供或代办的床上用品、生活用品和校服等按照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管理,严格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四、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标准调整平稳有序。
五、上述收费政策自2023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住宿费标准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本批复未及事项按照《诸暨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