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救济渠道

2023-08-09 10: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