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20/2024-16166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4-10-09

关于印发《诸暨市剧本娱乐“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09: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各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剧本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诸暨市剧本娱乐“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诸暨市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诸暨市剧本娱乐“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剧本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旅部、公安部、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诸暨市实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剧本娱乐场所监管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剧本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我市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组织消费者从事剧本娱乐活动的市场主体。剧本娱乐是指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提供剧本、场景、道具、服装、表演、主持等服务,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角色完成任务的新兴文化业态。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属地镇乡(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做好辖区内剧本娱乐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等工作。重点对高层建筑以及大型商场的剧本娱乐场所进行监管。

(二)部门监管责任

市建设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整体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剧本娱乐场所的相关装饰、装修违法、违规以及违建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注销)工作,负责检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体系,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督促大型商场内的剧本娱乐场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重点监管内容

1.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应明确统一管理的消防制度和责任,明确消防设施联合管理要求。)

2.经营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应当严格设置地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毗连甲乙类危险品仓库。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场所设置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

(2)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具体以图审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不低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场所每50㎡应配置至少一组2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每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3)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疏散设施。场所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的安全出口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应当实施防火分隔。场所的疏散走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场所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确需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分隔。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布景材料。

(5)密室逃脱应当为消费者配备对讲机、定位器(具备蜂鸣警报发声功能即可),应设置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功能,发生火灾时能将场所内所有密码锁、电子锁、门禁系统一键全开。

3.经营场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https://ccm.mct.gov.cn/)向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办理剧本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在场所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登记证明”。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已备案的剧本脚本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范围包含“剧本娱乐活动”的营业执照;

(2)住所、场所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消防疏散指示图等场所基本情况;

(3)剧本娱乐活动基本信息。

4.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3)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4)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5)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6)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7)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8)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9)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5.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确保内容合法。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应当使用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已备案的剧本。

6.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7.备案场所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实施变更或注销标记。

8.经营场所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9.经营场所应当常态化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每半年开展消防演练,告知消费者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和应急疏散路线。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应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文广旅游局、公安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局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监管执法。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通知要求及时处置。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上门走访、约谈等方式广泛宣传剧本娱乐场所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引导剧本娱乐场所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