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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 02- 02 访问次数: 字号:[ ]


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机制,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诸暨市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机构,在诸暨市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根据法律和章程的授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红十字会改革的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发挥监事会在红十字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督效能。  

第五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按章程监督、实事求是,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流程、全过程。

第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分为专项监督和一般性事务的监督。对有关重点工作,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人负责、统一落实监督责任;对于一般性事务,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并落实监督责任。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市红十字会预算列支。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监事会设置监事若干名,配备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原则上由来自同级相关部门和捐赠人、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以及具有良好公信力、热爱红十字事业的人士担任。

监事会配备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监事会日常事务,实施重要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督促执行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五)对重要项目决策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七)指导基层红十字会监事开展工作。

(八)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专职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按程序批准、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三)列席有关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联系。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

(四)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会党组请示报告,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听取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以及重要项目决策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等。

(三)根据监督需要,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督促执行委员会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四)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及有关的其他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根据理事会、执委会建议,召开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征询会,对有关重要决策进行监督。

(六)征求和听取会员代表和社会群众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口头及出具建议函、意见书和警示函等方式发表监督意见。

(八)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社会监督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列席各种会议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会议程序和审议、决定的事项违规、违章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应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会党组汇报后,按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或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会党组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对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被监督对象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特殊事项可以适当延迟十五日,涉及问题整改的,须限期完成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二)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严守秘密。

(三)不谋取私利,不违规接受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违规报销任何费用。

(四)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专职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临时会议至迟应于会前二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及材料送达全体监事。会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组织必要沟通和协调,并由监事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会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参会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重要决议和有关监督意见建议等,以决议、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抄报会党组,抄送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由监事会决定。监事对监事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及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时了解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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