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事项参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事项范围
本类事项主要涵盖理事会、执委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推动组织发展、人道传播、志愿服务和“三救三献”等履职情况。
(一)依据红十字会法和章程开展的有关工作;
(二)会员代表大会、红十字事业规划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安排;
(四)涉及民生的有关服务类项目;
(五)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易引发负面舆情的有关事项;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参与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事项确定
事项一般由专职副监事长确定,并征得监事长同意;提前制定参与监督方案。涉及事业长远发展和重要民生等特别重要的事项,需提前征得全体监事一致同意。
第三条 参与形式
(一)协商讨论。监事会受理事会、执委会邀请派员参与有关事项决策讨论。
(二)决策征询。监事会根据理事会、执委会书面征询,对有关决策和具体工作的意见反馈。
(三)会议研究。组织监事会专题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具体意见建议。
(四)现场检查。组织监事会、社监委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检查。
(五)群众回访。组织监事会代表通过电话回访、现场走访等,了解工作情况和群众反应。
参与监事代表一般应为两人及以上;一定范围内邀请社监委及其他社会群众代表参加。如形成书面意见,须经监事长或专职副监事长审核把关。
第四条 结果反馈
理事会、执委会应当尊重监事会意见,对于合理化建议应积极采纳,对于因故不能吸收的意见建议需及时做好解释说明。
对于监事会及有关监事提供的书面反馈,理事会、执委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第五条 其 他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专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监督项目确定
根据项目地位作用、资金规模、管理状况和社会影响等,经监事会研究,纳入监督范围。
(一)由年度理事会确定或由执委会提交的有关项目。
(二)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广,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开展的临时性募捐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应临时增加的相关项目。
第二条 监督活动开展
(一)主要采用现场监督、台账检查、电话抽查、网络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可以集中和分散进行。
(二)监督人员两人及以上组成,适当可以邀请社会群众参加。
(三)监督过程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开。
第三条 重点监督内容
(一)项目协议的合理合法性;
(二)项目执行的公开公正性、时效性;
(三)项目执行与协议的一致性;
(四)项目救助对象的必要性;
(五)项目实施的规范性;
(六)项目实施中群众的反映和评价。
第四条 监督结果确定
专项监督须形成报告,报告内容由监事长审核把关。报告中需指明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监督情况反馈
专项监督后,须由监事会出具专函反馈,并抄送理事会、执委会和有关负责人。有关监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在官网公示。
第六条 监督结果运用
由理事会、执委会和相关执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要求。从收到监督意见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特殊事项可以适当延迟十五日。对于一定时限内无法落实整改的,说明理由。
有关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在官网公示。
第七条 其 他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