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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一般性事项 参与监督管理办法》和《专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 02- 02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般性事项参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事项范围

本类事项主要涵盖理事会、执委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推动组织发展、人道传播、志愿服务和“三救三献”等履职情况。

(一)依据红十字会法和章程开展的有关工作;

(二)会员代表大会、红十字事业规划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安排;

(四)涉及民生的有关服务类项目;

(五)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易引发负面舆情的有关事项;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参与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事项确定

事项一般由专职副监事长确定,并征得监事长同意;提前制定参与监督方案。涉及事业长远发展和重要民生等特别重要的事项,需提前征得全体监事一致同意。

第三条  参与形式

(一)协商讨论。监事会受理事会、执委会邀请派员参与有关事项决策讨论。

(二)决策征询。监事会根据理事会、执委会书面征询,对有关决策和具体工作的意见反馈。


(三)会议研究。组织监事会专题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具体意见建议。

(四)现场检查。组织监事会、社监委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检查。

(五)群众回访。组织监事会代表通过电话回访、现场走访等,了解工作情况和群众反应。

参与监事代表一般应为两人及以上一定范围内邀请社监委及其他社会群众代表参加。如形成书面意见,须经监事长或专职副监事长审核把关。

第四条  结果反馈

理事会、执委会应当尊重监事会意见,对于合理化建议应积极采纳,对于因故不能吸收的意见建议需及时做好解释说明。

对于监事会及有关监事提供的书面反馈,理事会、执委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第五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专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监督项目确定

根据项目地位作用、资金规模、管理状况和社会影响等,经监事会研究,纳入监督范围。

(一)由年度理事会确定或由执委会提交的有关项目。

(二)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广,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开展的临时性募捐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应临时增加的相关项目。

第二条  监督活动开展

(一)主要采用现场监督、台账检查、电话抽查、网络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可以集中和分散进行。

(二)监督人员两人及以上组成,适当可以邀请社会群众参加。

(三)监督过程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开。

第三条  重点监督内容

(一)项目协议的合理合法性;

(二)项目执行的公开公正性、时效性;

(三)项目执行与协议的一致性;

(四)项目救助对象的必要性;

(五)项目实施的规范性;

(六)项目实施中群众的反映和评价。

第四条  监督结果确定

专项监督须形成报告,报告内容由监事长审核把关。报告中需指明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监督情况反馈

专项监督后,须由监事会出具专函反馈,并抄送理事会、执委会和有关负责人。有关监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在官网公示。

第六条  监督结果运用

由理事会、执委会和相关执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要求。从收到监督意见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特殊事项可以适当延迟十五日。对于一定时限内无法落实整改的,说明理由。

有关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在官网公示。

第七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诸暨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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