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4-15628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15
文号: 诸政办发〔2024〕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2 15: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诸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为深化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中着力建设以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争创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全面推进产业数字化

(一)企业实施数字化领域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推进袜业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建设,袜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对企业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按照每台联网袜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袜业产业大脑推广应用,对袜业产业大脑运营主体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三)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当年成为省未来工厂、数字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评定为省未来工厂、数字工厂的,再另行奖励150万元;对当年新增成为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执行省级奖励办法,对新增成为绍兴市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绍兴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再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绍兴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企业20万元。

(五)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10万元。

(六)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4级、3级、2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等)试点示范的项目,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绍兴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

(八)鼓励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统称为“园区”)等创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认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50万元的奖励。

(九)加快小微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增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入选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创建试点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当年获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列入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窗口平台,省经信厅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评为绍兴市特色产业园(数字化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

(十)对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当年购置的全新设备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9%给予补助;达1亿元以上的,按1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设备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十一)对时尚袜艺企业当年购置织缝翻一体袜机、自动包装机等智能设备,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上述智能设备达30台以上的,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智能设备实际投入的1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当年新增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包括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等同级别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核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小巨人”复核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省专精特新复核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对月度升规企业奖励15万元。

(十三)当年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奖励30万元;当年省重大制造业项目、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

(十四)当年认定为绍兴市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认定为核心部件的,奖励15万元(当年同一型号产品被认定为省内及以上首台<套>产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当年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与省级奖励不重复),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减半奖励;当年列入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只奖励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为省级新产品(技术)的,每只(项)奖励2万元;当年列入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评价为优秀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五)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六)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七)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光华龙腾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支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当年基地入驻设计企业保持在20家及以上且合计开票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基地运营方8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绍兴)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50、20)万元、50(20、10)万元、30(10、5)万元。

(十八)对当年列入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奖励50万元。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当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绍兴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按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省级:0.8万元、0.6万元、0.4万元,绍兴市级:0.6万元、0.4万元、0.2万元),集体作品由第一作者领取奖励。

(十九)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获绍兴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绍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

(二十一)对近五年以来注册成立且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计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完成升规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自第二年起,对当年计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新增计税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其他企业因开发新产品而新增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享受同等政策。

(二十二)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参照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执行。

(二十三)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完成升规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省(绍兴市)公共数据开放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省、绍兴市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取得积极成效且孵化项目营收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

(二十四)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类(包括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大数据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十五)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奖励企业5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

三、培育引进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

(二十六)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信息工程服务公司或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工程服务公司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20万元。

四、保障专家智库有效运作

(二十七)继续保障市数字经济促进会和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有效运作,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宣传、培训、考察、咨询诊断、评审、展览展示及智能化水平评估等活动,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

五、深入推进绿色发展

(二十八)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绿色制造类(绿色工厂、绿色制造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绿色制造类(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认定、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8万元和3万元;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再奖励8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开展全域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提升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并列入诸暨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经验收评估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九)鼓励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盘活低效用地,对受让方企业项目上半年土地过户后当年入统计项目库、下半年土地过户后次年上半年前入统计项目库的企业实施定额奖励,过户土地面积3亩(含)至10亩的,奖励20万元;过户土地面积10亩(含)至30亩的,奖励50万元;过户土地面积30亩(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扩容项目,对项目实施后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的,按照增加面积给予奖励,增加建筑面积500-5000平方米(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内通过综合验收)、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半内通过综合验收)的,分别按照实际增加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推进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对当年列入省循环经济“991”项目或绍兴市循环经济“850”项目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

六、推动品牌培育和标准体系建设

(三十一)当年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诸暨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奖励20万元;当年新评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五星级平台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分别给予每年15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当年新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再增加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奖励兑现细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参照适用)

七、强化军民融合发展

(三十二)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三十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5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奖励200万元;对新取得仿制药品注册证书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4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十四)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全球制药企业5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亿元;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对已取得第2类、第3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企业收购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品注册证书,并成功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自该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予以奖励,同一品种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企业生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受托企业所在地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对受托企业给予奖励,同一品种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医药政策执行时限按绍兴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有关费用列支

(三十五)按照省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和考核要求,工作推进和要素数据采集费用在本政策中统一列支。

十、其他

(三十六)本政策奖补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级专项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三十七)本政策中涉及的设备投入及数字化改造、智能装备等的认定,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

(三十八)本政策奖励企业不受规上规下(限上限下)、亩

均效益评价(设备投资奖励除外)限制。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

(补助)的,奖补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十九)当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十)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3〕5号)中制造业强市政策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一)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推进省、绍兴市“评定分离”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预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

(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我市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不低于投资额50%的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健全完善诸暨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归口整合融资渠道拓展、人才招引、涉法涉诉及矛盾纠纷调处等企业综合服务,进一步打造集法务保障、金融服务、行业统筹、信息共享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切实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化解矛盾、提升发展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企业外拓发展。对建筑企业承接绍兴市外工程项目的,外拓年度业务收入(由市建设局根据企业项目承接、营业收入情况核定)5亿元以内每0.5亿元奖励4万元,5亿元以上的部分每0.5亿元奖励8万元。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稳健发展,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有资金实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一定规模的建筑业母基金,与我市相关建筑企业在建工程、优质项目并购、PPP或BT项目盘活等业务上开展合作。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六)加强创优夺杯。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获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等行业最高荣誉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浙江省外总承包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参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涉及合同约定的创优奖励与本条款相应创优条款不重复享受)

(七)加强施工管理。对当年获评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四、调优建筑企业结构

(八)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对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九)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引育。鼓励引进具有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特级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奖励200万元,次年累计产值达到20亿元的,再奖励80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企业优先推荐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十)鼓励企业股权改革。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与国有企业混改,对混改成功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一)支持建筑业企业资源整合。支持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我市建筑业资源,对整合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奖励100万元(整合当年奖励3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5亿元的,奖励70万元)。

五、拓展建筑全产业链

(十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发展。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十三)推动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发展。牢牢抓住“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机遇,对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奖励15万元,证书同属一个认证依据分类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5万元。

六、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四)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承建工程当年获评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 万元、30万元。

(十五)加强企业技术标准研发。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减半奖励。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十六)开展全国“好房子”试点。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每项奖励20万元。

(十七)推广装配化装修。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推动装配式基地集群发展。对当年获评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评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十九)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户不超过2万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二十)推动绿色建筑。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一)推动低能零耗建筑。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6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八、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二十二)加强建筑工匠引育。对引进和培育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二十三)加强建筑行业培训。支持全市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等技术人员、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完毕),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原《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诸政办发〔2022〕31号)、《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诸政办发〔2023〕5号)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诸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当年度购买全新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完成升限(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按其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内,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二)深化“两业融合”。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

(三)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20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促进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车辆规模超50辆且年营收超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培大育强,购置新车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给予新车购置发票额6%的补助(混凝土搅拌车辆除外);购置二手车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给予8000元/辆的补助。对新评定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五)优化调整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给予每标箱不少于100元奖励。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船舶,按每艘40万元给予奖励;船龄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支持航运绿色发展,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内河老旧船舶的淘汰更新,参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补助。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交通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六)推动景区品质提升。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每通过一次复核达标,分别奖励20万元、6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浙江省金3A级景区村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A级旅游景区、3A级景区村庄,正常运营三年后,对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50%给予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三年内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七)鼓励开发特色旅游产品。A级景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3A级景区村庄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演艺内容具有诸暨地域文化特色,经认定,补助30万元。A级景区开设夜游项目,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120天,经认定,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八)支持饭店评星、创优。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饭店,奖励5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五星级饭店,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九)鼓励民宿创优、集聚。对新评定的浙江省白金级民宿、金级民宿、银级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文化(非遗)主题民宿,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浙韵千宿”名单的民宿,奖励2万元。一个行政村内等级民宿、文化(非遗)主题民宿、“浙韵千宿”总量达到3家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支持旅行社创强、评星。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全省百强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通过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一)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点,分别奖励经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二)深入推进“百县千碗”工程。对新评定的“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小镇)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的“百县千碗”省级美食旗舰店、示范店,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三)鼓励过夜游。对组团来我市付费游览2个及以上景区(包括A级景区、4A级及以上景区镇、3A级景区村庄、枫桥经验陈列馆)并住宿,且年游客量达到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元/人次(每晚计1人次)奖励。单个旅行社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四)支持开发研学游产品。对整体贯标、运营一年以上,研学游过夜接待量达到10万、5万人次的营地,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五)推进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育符合《浙江省新时代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旅游人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或引进)特级、高级、中级资格证的导游,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能比赛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单位(个人)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浙江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奖项类的,分别参照各级三等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六)鼓励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旅游并停靠,且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游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七)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在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十八)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绍兴市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无投入要求),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九)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50万、30万元补助,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体育赛事补助倾斜。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获评绍兴市乡村体农融合赛事活动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给予展位费金额50%的补助。(责任单位:教体局)

(二十)支持篮球产业高水平发展。俱乐部引进优秀运动员苗子,并经绍兴市体育局认定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10万元/人的补助。全职引进高水平篮球教练员(具体指在省青年队、CBA职业俱乐部青年队或成年队,且执教两年及以上)来我市执教,给予30万元/年的补助。对新获得国际级、国家一级篮球裁判等级资格者,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举办全国级(10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篮球赛事、省级(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篮球赛事,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举办诸暨市级乡村篮球联赛,当年度给予20万元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赛事审计总投入的20%。代表诸暨市参加浙江省青少年锦标赛、中学生联赛总决赛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当年度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教体局)

(二十一)加大体育产业示范创建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以上三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责任单位:教体局)

(二十二)加大体育赛事举办(承办)奖励补助。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协会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对国际单项赛事、全国单项赛事、省级单项赛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同一赛事同年度补助就高,不重复。补助金额不超过赛事审计总投入的10%。(责任单位:教体局)

(二十三)激励体育行业主体培大育强。对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在省市奖补基础上,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教体局)

(二十四)提优物业、安保服务品质。对被评定为AAA级、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安保服务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建设局、公安局)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五)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六)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1次)。对新评为省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七)推动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229”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八)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七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按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九)支持会展业宣传推介和引培人才。对经认定,由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相关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支持培训资金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奖励2-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三档。(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三十一)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按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的3%,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三十二)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0.5-2万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800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三十三)鼓励审计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取得相关业务收入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获得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给予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后备管理人才培养结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

(三十四)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三十五)支持民营医院学科建设。对开展医学学科、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级别的民营医疗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三十六)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七)激活多元消费业态。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按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的50%,单个活动或项目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八)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奖励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九)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市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四十)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实施对农贸市场新一轮提升发展的专项扶持,具体执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农贸市场新一轮提升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诸政办发〔2023〕16号)。(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四十二)开展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对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消费帮扶企业牵头建设“两地仓”,新建“销售仓”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新建冷链“销售仓”库容达5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上的,运营一年期满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

(四十三)鼓励企业“下升上”。对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规工作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限工作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限工作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

(四十四)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完成升规工作后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正增长,且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或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5%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四十五)鼓励贸易企业培大育强。对新升限的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按其销售额的0.8‰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升限的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其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在库限上批发企业(连续2年在统计限上企业库的企业近两年销售额均为正增长),当年销售增长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5%的,按其销售额增量的0.8‰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原在库限上零售企业(连续2年在统计限上企业库的企业近两年销售额均为正增长),当年销售额增量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5%的,按其销售额增量的1%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十六)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度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5%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四十七)扶持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激励政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统筹决策。(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六、其他

(一)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民宿经济”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实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统筹决策的事项,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同类政策。

(四)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部门自行制定。其他已发布的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的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的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22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高新增加值统计企业库的,奖励8万元;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400万元晋级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80万元晋级奖励。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对当年获省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激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际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奖励。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晋级奖励。

六、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获得的省补助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的,专题研究;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快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80万元奖励。

九、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晋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前6-10名、前11-2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正常开展研发活动并合理归集研发费用的规上(限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相关人员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十一、强化科研成果激励。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二、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全市“229”产业培育目标,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三、鼓励承担上级科技项目。积极引导企业申报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省级项目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90万元晋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晋级奖励。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十五、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所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诸暨市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二十、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奖励30万元。进行专利保险的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最高奖励10万元。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开放许可的专利,最高补助实际所缴年费。

二十一、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最高分别补助100万元、20万元。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最高补助2万元。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十二、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新成立、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合格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

二十三、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当年应在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且正增长。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二)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作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别进行考核。商业银行设置资金要素保障、贷款投向、其他渠道融资、不良处置、政府性融资担保、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月度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给予一定考核奖励。政策性银行根据存贷款增量和不良处置确定优秀等级。考评结果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

(二)保险公司年度考核。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保费收入、保险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三)证券期货机构年度考评。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四)地方金融组织年度考评。设置地方贡献、业务总额、业务笔数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扣除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外业务)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单个担保机构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六)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七)加强上市前期培育支持力度。对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即企业组织形式从有限公司变更或新设为股份公司)且本次股改验资报告注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给予以下奖励项目:

1.企业在股改完成后,先奖励企业50万元;在6个月内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在6-12个月内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再奖励30万元,再奖励部分在辅导备案受理后予以兑现。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日前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2.企业在股改时,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制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转增100万元奖励股东5.5万元,奖励在企业首发上市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后予以兑现。2018年4月25日至本政策实施日前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以前年度已享受了部分转增奖励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3.企业在股改完成前发生的不动产、股权交易等资产重组事项予以奖励支持。

(八)上市挂牌奖励。针对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重要阶段,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奖励20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获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的,奖励200万元。

针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或红筹上市的,奖励100万元;企业在专精特新板培育层、规范层挂牌的,各奖励20万元。

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境内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企业已享受相关奖励事项的,不得重复享受。

(九)鼓励科创企业上市。鼓励拟上市科创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由科技局依据科技政策执行和兑现。

(十)引领发展奖励。鼓励上市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布局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园,或与市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发展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园,重点围绕诸暨倡导的产业培育优质项目(经信局口径),对运营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30%以上)运营补助200万元;运营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30%以上)运营补助300万元。运营补助暂定5年。

(十一)收购兼并奖励。上市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或吸收合并境内公司的,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或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重大资产重组造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再奖励。

上市公司发生境外并购事项的,由商务局根据开放型经济政策兑现。

(十二)强化上市公司考核激励。鼓励参与绍兴市上市公司年度综合考评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考评,引导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三)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本政策生效日前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继续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3〕5号)—《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五)条“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政策执行,本政策生效日后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再享受该项奖励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政策生效日前成立且发生股权投资的继续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3〕5号)—《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六)条“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挥投资与赋能作用”政策执行,本政策生效日后发生的股权投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政策。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在诸金融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奖励总额不受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亩均效益评价限制。

(四)因偷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由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和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诸暨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商务接待标准。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可视情况出具要素保障承诺函,作为项目洽谈的支持性文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保障。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1.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助;2.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按22000元/个标准摊位,或1200元/平方米光地的标准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按25000元/个标准摊位,或1400元/平方米光地的标准补助;3.企业自主参加目录内境内展的,按5000元/个标准摊位补助。上述3项展会奖补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次展会最多补助标准摊位2个或光地36平方米,光地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次展会2个标摊补助上限。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享受本条政策的参展摊位费最高补助为15万元/年。

(七)支持特色产业抱团参展。1.对经市政府确认,由镇乡(街道)或商协会牵头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专业会展项目的,在限额内对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个标摊或者光地36平方米,境内抱团参展企业单次补贴不超2万元,境外抱团参展企业在限额内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绣花机产业抱团参加专业性展会的,单次参展补贴面积及补助限额翻倍执行。年度内同一产业抱团参展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2.由商协会或镇乡(街道)负责统一公共布展且支付费用的,给予每10个展位(或90平米光地)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市级特别支持的产业展会,经市政府审批后,统一公共布展费用可全额奖补,单次展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下达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

(九)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当年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二)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三)支持开展进口业务。1.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2.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每增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服务贸易。1.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十五)支持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对首次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拟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既列入拟培育名单,又列入“领航企业”名单的,合并最高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开展业务且有跨境出口实绩的企业,按其建站、营销推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鼓励。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业务,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分档分类给予资金支持。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出口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八)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支持“政产学研”合作加大跨境电商人才本地化应用,对在绍高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的,经市政府或商务部门批准同意的,给予参加合作的单位一定的资金扶持。

(十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二十)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且正式运营满1年的给予奖励,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十一)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1.对新获省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当年省级相关文件执行。2.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对新获省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按当年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按省级当年度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海铁联运发展,给予一定支持。对在本地海关申报且在诸暨市交通物流海关监管场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以外的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集装箱,予以鼓励。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四)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或者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境外设立机构(含并购)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含)的奖励10万元,中方实际投资额在20(含)-5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六)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1.实施“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2.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的5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七)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按当年度省级文件执行。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诸政办发〔2023〕5号文件中《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从事开放型经济业务的市内外企业。珍珠产业参展不适用本政策,按当年度珍珠产业专项政策执行。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全文下载】诸政办发〔2024〕9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