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26/2024-15658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4-08

【转发】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4-08 09: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解读

滨海新区经发局,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良性市场竞争选择机制,促进落实机构自律,保障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或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本市范围开展业务的机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政府、企业或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择优选择服务机构。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承担机构监管系统建设、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部署一次机构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局科技法规处负责对机构服务条件保持情况、服务过程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局企业安全监管处、行政执法队按照各自职责,将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纳入审批、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范畴,定期通报局科技法规处。科技法规处根据通报对机构开展针对性监管指导。

滨海新区经发局,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维护,落实本地区内机构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信用信息,包括机构能力、工作评价、特殊指标三部分,依据基础赋分、奖励加分、失信扣分、服务评分等数据综合评价。

第六条 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托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评分机制开展,以系统数字化模型评分值为主要参照依据,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信用等级分 A、B、C、D 四个级别,A 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 级为信用一般,D 级为信用警示。

第七条 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季度定期开展,滨海新区经发局和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每季度首月10 日前对辖区内执业的机构进行评分,市应急管理局对县级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评价等级并按期公布。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 A 级及以上的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激励措施:(一)日常监管以引导机构自主管理为主;(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视情予以通报表扬;(三)优先考虑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和评先评优活动;(四)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 D 级的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惩戒约束措施:(一)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检查频次,每年至少对其开展一次检查;(三)限制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荣誉或称号评选;(四)撤销原本已被评定的安全生产荣誉或称号;(五)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第十条 符合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条件的机构,在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同时,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 级。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在失信名单管理期限内,除采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惩戒约束措施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应当实施以下惩戒约束措施:(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曝光;(二)向有关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三)依法依规对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第十二条 机构信用等级的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参照《绍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原绍兴市应急管理局2020 年12 月10 日起施行的《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全文链接: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