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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5-03-07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水资源税改革涉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1 15: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24〕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水资源税改革涉及我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税开征后,同步取消我市供水价格构成中的水资源费项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

二、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和《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定额表》等规定,水资源税开征后,我市供水价格相应调整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月用水量≤22立方米/户),由2元/立方米调整为1.8元/立方米;第二档(月用水量23-32立方米/户),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2.8元/立方米;第三档(月用水量≥33立方米/户),由4元/立方米调整为3.8元/立方米。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合表用户,供水价格按第一档用水量相应的供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由2.9元/立方米调整为2.7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用水量相应的供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供水价格由4.5元/立方米调整为4.3元/立方米。

三、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中的供水价格按照本次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诸暨市供水价格表.doc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