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科技局 诸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诸暨市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3 15: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根据近年来创新券制度实施实际情况,在原有的《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诸科〔2018〕23号)和《关于诸暨市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的补充通知》(诸科〔2020〕19号)的基础上,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市科学技术局于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月3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三、新旧政策对比

1.新增内容

(1)新增本市地方创新载体管理。为鼓励企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市地方创新载体。同时,为引导服务机构增强自身科研实力、提高服务水平,对本市地方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

(2)新增创新券不支持范围,企业和服务单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50%以上的关联关系所发生的服务,不予创新券支持。

2.修改内容

(1)调整创新券发放对象,把企业和创业者改为仅企业。

(2)调整创新券支持额度。同一年度内每家企业的申领额度从20万元改为10万元,对工业设计服务的支持比例从50%、30%、10%统一改为20%。

四、政策重点内容解读

1.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创新券?每年额度有多少?

部门解读: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均可以申领创新券。同一年度内每家企业的申领额度为10万元,可以分批多次申领。创新券自领取后的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自动失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2. 创新券可以用于哪些方面?

部门解读:创新券主要分为技术服务券和工业设计券。(1)技术服务券,用于企业委托省级创新载体或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为其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2)工业设计券,用于企业委托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为其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产品设计服务(包括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功能设计、产品外观设计,不包括产品包装设计、产品广告形象设计等)。请注意,以下情形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2)企业和服务单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50%以上的关联关系所发生的。

3. 申请创新券地方载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部门解读:符合下列条件并承诺按照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的机构,可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系统申请,并上传《诸暨市地方创新载体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3)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入职满6个月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4)具备相关行业所必要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不受该限制)。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5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所发生的创新券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诸科〔2018〕23号)和《关于诸暨市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的补充通知》(诸科〔2020〕19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政策)

第一解读人:杨华凤(局党组书记、局长)

具体解读人:陈泱泱(创新促进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7027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