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期)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2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4330000300539895的鳝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大唐农贸市场杨文成经营的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3日向诸暨市大唐农贸市场杨文成直接送达了编号241097145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鳝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2、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SBJ24330000300539900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大唐农贸市场邢文葛经营的豇豆,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3日向诸暨市大唐农贸市场邢文葛直接送达了编号241097148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