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祁请求确认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5-03-31 16: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4〕71号

申请人:刘某祁。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告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曾通过12315平台请求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处理并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关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有提交相关投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内容中有提出“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请求,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有提供申请人的姓名、电话、通讯地址、被投诉举报人的企业名称、住所地址、以及“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请求和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证据,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诉情形,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有提交相关投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赋予了申请人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可以同时提交投诉内容的权利,被申请人不能以任何方式、须知、规则等手段对抗法律规定赋予申请人的权利,增设申请人的义务,且申请人只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依法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而不是以让申请人提交投诉的形式来免除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相关投诉材料,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不认可提交的方式或者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而不是置之不理、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综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后,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延长后于2024年3月8日对举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对被举报人诸暨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等。经核实,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某旗舰店”网店,其中上架销售一款名为“夏季防晒冰袖男女同款纯色驱蚊袖套防紫外线户外钓鱼冰丝手套长款”的商品,其标题中有“驱蚊”字样的宣传内容,被举报人不能提供存在驱蚊功能的证据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当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被举报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24年3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3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了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自主选择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举报”入口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对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知悉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不同入口提交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选择通过“我要举报”入口进行举报,应视为举报而非投诉事项,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的处理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提出了投诉申请的事实,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举报内容为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月30日在被举报人诸暨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开设在某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双冰袖,该产品主页宣传强调“驱蚊”,但该产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农药类产品,不能宣传防蚊,涉嫌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请求被申请人奖励并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本局接举报单后,依法予以核实,经查,发现该商家网店商品详情页中有举报的‘驱蚊’字样,本局已责令商家限时整改。鉴于商家未使用明显夸张的方式宣传‘驱蚊’,非广告主体,字体不突出,不易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你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请通过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投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投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对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消费纠纷订单详情、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详情、交易快照、交易完成截图、商品照片、举报详情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涉案产品照片、网店页面截图、涉案产品交易快照、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下架截图、延长案源核查期限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流程依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本案中,关于2024年2月7日的举报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告知,系对消费投诉处理的不服,然本案中申请人仅进行了消费举报。申请人知悉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不同入口提交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选择通过“我要举报”入口进行举报,应视为举报而非投诉事项。申请人未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进行投诉,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