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林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事项所作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5-03-31 16: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4〕95号

申请人:崔某林。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就其举报事项所作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登录全国12315平台发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回复称“我局于2024年1月4日收到您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您所举报的内容,经询问当事人,被举报方承认曾销售过,后已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先行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8日通过某平台在该店购买了一包儿童袜子,截止到2024年3月14日该商品仍在该平台销售,且根据其店铺评论可以发现此商品一直在正常销售,被申请人称该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事实与实际不符。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举报的回复不满意,要求其依法依规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后,于2023年1月14日对举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对被举报人诸暨市某针织厂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等。经核实,被举报人在某平台上曾经销售过没有合格证的儿童袜子,但在现场检查前已发现问题并自行纠正,现销售的袜子均有合格证及标签。鉴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1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了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行为系对申请人举报履行程序上的告知,该回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诸暨市某针织厂开设在某平台的某个体店购买了一包儿童袜子,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家、检验合格证,生产地址模糊,为三无产品。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被举报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拍摄现场照片,调取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待售袜子产品均有合格证标签,标签上有品名、生产厂家、厂家地址等信息,被举报人称曾销售过无合格证的袜子,但在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前已自行改正。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月23日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申请,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被举报人网店首页截图、购买产品的评价截图、产品外包装及标签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举报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流转信息时间轴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相关调查,根据查明的情况,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的不予立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