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权不服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意见申请行政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4〕120号
申请人:许某权。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纪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意见,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确实是1×7年×月进诸暨市某厂工作的。1×3年企业职工调整核定工资时,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7年×月,工资核定为5级工,工资90元,新增18元,由劳动局审核批准。二、从诸暨市档案馆查阅到的1×2年×月诸暨某厂在职职工名册,记载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7年×月,工龄15年。三、1993年1月1日,诸暨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申请人连续工龄为15年3个月,同时养老保险手册照片记载参加工作时间是1×7年×月。四、从诸暨市档案馆查到的诸暨市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名册表(诸暨某总厂),也记载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7年×月。五、按照诸暨手工业局诸手局〔×〕第×号文件,对企业调整后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撤并后一律照原定标准执行,也就明确了职工调整后的各单位仍然是手工业局的企业。六、在劳动局个人档案中也查到了诸暨某厂1986年3月7日的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系1×7年下半年进某厂。根据某公司文件精神,本单位原做临时工期间的工龄,顶替后可计算连续工龄。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其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从1×1年×月开始计算的意见,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复议机关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的审核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故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复议机关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申请期限。2019年1月3日,申请人提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表》(表格中载明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1年×月×日),2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核定视同缴费年限业务经办过程中,申请人已清楚知悉视同缴费年限为11年零6个月。此后申请人多次以来电、来访的方式对工作年限认定(实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以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多次告知其档案载明内容及核定依据。故应当认定申请人自2019年1月起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截止2020年1月已超过最长一年的复议申请期限。此外,申请人曾于2021年10月8日以同一理由将同一诉请诉至诸暨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撤回起诉。三、申请人要求确认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1×7年×月的请求及确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993年)有效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政策依据。根据申请人档案中的《招工登记表》《职工(学徒)转正鉴定》等资料内容以及2002年补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被申请人认可其于1×1年×月至1×2年×月在诸暨县某地某厂做临时工,1×2年×月被诸暨县劳动局招收为固定工(在某地某厂顶替父职)。1×8年×月诸暨某总厂作出《关于对许某权作辞退处理的决定》文件,进而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1年6个月。以上认定已是基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作出的认定。即便1×7年至1×1年×月期间确实存在申请人主张的工作经历,但某地建筑队与某地厂属同一系统,不属同一单位,申请人1×1年×月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浙江省内务局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劳内(77)×号〕关于认定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之规定看,即凡是计划内的临时工,经组织推荐、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号)第三条规定,《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写。《手册》由企业保管还是由职工本人保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本人和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企业填写《手册》的各项内容,应定期核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保证记载的准确性。第七条第四款同时明确,确定职工“连续工龄”的工作,应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的同时做好,其审批程序为:先由职工所在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以上规定表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负责填写,而企业经办人员对政策的把握可能存在偏差,填写内容难以确保准确。同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权限归属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无权予以认定。因《手册》发放涉及人员数量众多,档案核查和认定的工作量巨大,连续工龄的认定客观上在当时无法一次性完成,且发放后还会存在因开除、除名等原因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形,大量人员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完成的。与此同时,2002年11月补办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也已对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年限予以更正,确认其连续工龄为11年6个月。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及政策适用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日,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时,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1年×月×日。2019年3月14日,申请人向诸暨市信访局反映其养老保险从1×1年开始计算错误,应从1×7年开始计算。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就其视同缴费年限被少算3年9个月问题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22)浙×行初×号〕,后于2022年3月8日撤回起诉。2022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其养老保险被少算3年9个月问题。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2021年3月30日、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三份《关于许某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回复》,均明确告知申请人其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只能从1×1年×月开始计算。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错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截屏、诸暨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行政起诉状、诸暨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关于许某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回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3日申请办理退休时知悉其由被申请人核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1年×月×日。此后申请人不断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视同缴费年限被少算问题,而被申请人亦进行书面答复对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进行告知。尤其是申请人在2021年10月8日曾就其视同缴费年限被少算3年9个月问题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且经过庭审质证,以上事实均表明即使被申请人当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申请人在2024年3月28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无正当理由,显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最长一年的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