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韵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事项立案后未告知处理结果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5-03-31 16: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4〕150号

申请人:付某韵。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付某韵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事项立案后未告知处理结果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处理结果,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到浙江某有限公司销售的松子存在缺斤少两、净含量不足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进行了举报投诉,挂号信编号为×。通过查询,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4日签收了该挂号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对举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2024年4月11日已经超过90日,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已经属于超期未回复处理结果,存在程序违法。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浙江某有限公司事项的举报处理结果超期未回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4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对涉及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进行了核查,对被举报人浙江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被举报人生产的4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被举报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存在净含量不合格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决定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1月3日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将已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了申请人。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故对浙江某有限公司立案后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可以不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自行查询举报处理结果。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信件内容为申请人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浙江某有限公司开设在某平台的某店铺中购买了松子,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净含量不足、缺斤少两的问题,要求依法查处并对举报进行奖励,三倍赔偿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位于某市某镇某区的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抽检,委托诸暨市某所对四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被举报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净含量不合格,涉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4年1月3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立案的结果和理由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告知其立案后的处理结果,但直至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未告知,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涉案产品及其称重照片、待收货及订单页面、被举报人企业数据、投诉举报挂号信信封及其物流追踪、投诉举报答复函、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及其信封、投诉举报答复函及其邮寄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举报事项立案后,对其后处理结果的告知职责。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可以不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