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03 15: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问题,修订了《诸暨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意见征集情况

《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24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渠道)。

四、政策简明问答

问题一:该政策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范围为:诸暨市除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大唐街道、暨南街道所辖城市建成区已实行农村宅基地规划限制的区域外,相关镇乡(街道)征收集体土地需对地上房屋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问题二:部门和属地街道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分工如何分?

分工如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协同做好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实施。

问题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区域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召开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形式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在报名的三家以上评估机构中由公证机构公证随机抽取确定。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问题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经确认后占地面积(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合法用地面积和确认为罚没类房屋用地面积)按三层计算;三层以上部分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经确认后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凡是在1999年1月1日后已新批过宅基地的农户,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未注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未撤销的农村私人建房批文及原有老房但尚未发证的等)应依法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按时交付拆除的,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

问题五: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补偿?

补偿方式: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易地联户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三种方式。

(一)易地联户自建安置由被征收人(含其自然分户后的子女)按统一规划联户自建。其地上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按重置成新价格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可安置面积予以确定。

1.可安置面积认定

可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三层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按“拆一还一就近上靠”规定套型面积(规定套型面积从75平方米起,每25平方米一档增加);也可按符合农业安置人口认定条件人均75平方米标准计算。

2.具体计算办法:

可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补偿。

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就近上靠”规定套型面积计算可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可安置面积按评估的比准价的50%给予补助;若选择按符合农业安置人口认定条件人均75平方米标准计算可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可安置面积按评估的比准价的80%给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上述货币补偿基础上给予15%的补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通过向被征收人发放《商品住房安置购房证明》形式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商品住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再给予货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补充文件。

问题六:政策里说的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中农业安置人口认定、自然分户条件是什么?

(一)农业人口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户内农业人口安置的,农业安置人口以征收区域在册农业人口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的农业安置人口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进行确认(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同时应当持有征收区域集体资产人口股份(集体资产改制后因婚娶、出生等人口自然增长原因导致新增人口无法享受集体资产人口股份的除外),并经所在行政村(社区)、镇乡(街道)确认;农业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列入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且未享受过农业人口安置。不同类型的农业家庭户涉及的农业安置人口认定标准另行制订补充规定。

(二)被征收户自然分户条件和办法

(1)农业家庭户的子女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已年满18周岁且户籍在征收区域,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未分立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不同类型的农业家庭户自然分户条件和办法另行制订补充规定。

(2)征收区域内证载权利人户内人员均为非农业人口的,包括户口已经分立但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未分立的,不予自然分户安置,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5月5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第一解读人:赵益均(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陈敏(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主任)

联系电话:0575-8795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