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问题,修订了《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意见征集情况
《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24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渠道)。
四、政策简明问答
问题一:该政策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问题二:部门和属地街道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分工如何分?
分工如下:市建设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除诸暨经济开发区和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日常工作由建设局下属单位房屋征收安置所承担。
市开发委受市建设局委托承担诸暨经济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公安、档案等部门及有关镇乡(街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问题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征收决定公告时一并提供评估机构清单,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问题四:征收范围内房屋如何调查登记补偿?
认定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产权档案予以登记。
征收范围内有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所属镇街等单位组成工作组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拆除的,可按评估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的百分之六十给予建筑残值补贴。
问题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补偿?
补偿方式: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公寓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1.可安置面积认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可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二十或补助二十平方米。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可安置面积予以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可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补偿。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剩余部分可安置面积,按比准价的50%给予补助。比准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上述货币补偿基础上给予15%的补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通过向被征收人发放《商品住宅安置购房证明》形式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商品住宅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再给予货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补充文件。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公寓房的,实行“拆一还一”就近安置套型标准安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按规定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问题六: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认定方式: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核发的房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确定;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房产权证记载面积且经规划许可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后按许可的面积确定;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产权证记载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未经核发房产权证或提供规划许可依据的,其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按相关规定组织认定;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为综合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界定具体的土地用途。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5月5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第一解读人:赵益均(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陈敏(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主任)
联系电话:0575-8795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