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期)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8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293ZX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新天地超市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19日向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新天地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50003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245ZX的线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线椒,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19日向诸暨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50001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线椒时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8元;2.罚款5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347ZX的桂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山下湖店经营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25日向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山下湖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1041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桂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374的小白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浣东石浦湾海鲜餐厅经营的小白辣椒,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20日向诸暨市浣东石浦湾海鲜餐厅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50005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不合格小白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162ZX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顺隆食品店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24日向诸暨市顺隆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1106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425的梅干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店口进群食品店经营的梅干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21日向诸暨市店口进群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20250004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梅干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初次违法,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决定免予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426的山奈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店口进群食品店经营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21日向诸暨市店口进群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20250004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2月21日向诸暨市店口进群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20250004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奈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范围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山奈1.65kg;2.没收违法所得238.8元;3.罚款3000元。
八、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461的鳗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沈铖栋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鳗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5日向诸暨市沈铖栋水产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2001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鳗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九、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092ZX的小台农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三都店经营的小台农芒果,噻嗪酮、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月24日向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三都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1061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农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