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诸暨市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19 16: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政策原文 图文解读

一、政策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建设局起草了《诸暨市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制定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物业管理条例》

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4.《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5.《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6.《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三、意见征集情况

《诸暨市住宅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21日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围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和原有物业承接查验两种类型,明确以下内容:

1.适用对象。适用于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

2.具备条件。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十二项条件;原有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具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配套齐全等八项条件。

3.查验程序。新建物业与原有物业的承接查验按照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查验方案、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现场查验形成查验记录及符合交接约定、物业交接等五个程序进行。

4.移交资料。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内竣工验收资料等十二项资料;原有物业承接查验时应移交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移交资料中除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资料外的全部资料,以及其他八项资料。

5.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交接完成后30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等七项资料向所在地镇乡(街道)、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6.信息公开。原有物业承接验收结果应在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3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7.监督管理。未经承接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与消防、规划等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等存在擅自改变消防、规划等验收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已接受委托并符合移交条件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借故拖延、拒绝接收的,市建设局应依据有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材料的,市建设局、镇乡(街道)应依据有关规定,督促其及时移交。

五、政策实行时间

自2025年6月12日起实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第一解读人:赵益均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李浩翔  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5-87268118。